公司称,应在收到证监局决定书之后30个工作日,作出免除董事长臧静涛职务的决定
贤成矿业董事长臧静涛在2月4日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曾称将尽快召开相关董事会商讨其辞职事宜。此后臧静涛去留问题便再无音信,直至昨日晚间,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青海证监局的行政监管决定书,认定臧静涛对此前多项借款、担保、诉讼事项等披露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因此为不适当人选,要求免除其董事长、董事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2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对贤成矿业下发了名为《关于对臧静涛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青海监管局经调查发现,贤成矿业自2011年1月起,公司部分对外借款、担保、涉诉事项,以及2.4亿元募集资金被司法冻结事项,均未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及时的予以披露,公司董事长臧静涛对上述违法违规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由于这些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海监管局决定,认定臧静涛为不适当人选,在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做出免除其董事长、董事职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而贤成矿业也称,公司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免除臧静涛董事长、董事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青海证监局书面报告。
此前,贤成矿业称,臧静涛因身体健康的影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称难以正常履行公司董事长、董事的职责,向公司董事会辞职,同时一并辞去公司控股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的职务。彼时,贤成矿业正因工程款被离奇占用而被陆续查出公司存在担保、诉讼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