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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中支公司未按规定收取保费 遭保监局处罚

2013年02月21日 11: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1日电 据保险会网站公告,天安保险晋城中支2011年存在未按规定收取保费、套取费用等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天安晋城中支作出合计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公告显示,天安晋城中支承保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2笔建筑工程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未严格按照规定费率计算收取保费。另外,将直接销售的晋城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5家联社的业务通过个人代理渠道进行承保,套取费用。

  天安晋城中支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的规定,鉴于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形,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天安晋城中支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段俊杰时任天安山西分公司中级核保人,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规定,鉴于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形,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段俊杰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天安晋城中支将直销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形,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天安晋城中支作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焦会青作为天安晋城中支的总经理,对该公司将直销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规定,鉴于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的情形,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焦会青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天安晋城中支作出合计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时任天安山西分公司中级核保人段俊杰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天安晋城中支总经理焦会青作出警告并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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