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1日电 据保险会网站公告,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于2012年10月、12月两次对人保寿险长治中支进行了现场检查。人保寿险长治中支存在截留保险费、套取费用等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长治中支作出合计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罚。
经查,人保寿险长治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11年期间通过7笔建工险业务截留保险费。
2、2011年1月以虚列2010年员工一次性奖金的方式套取费用;2011年5月以虚列银管员薪酬的方式套取费用。
人保寿险长治中支截留保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长治中支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人保寿险长治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杨建明、业管部经理延丽霞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杨建明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对延丽霞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保寿险长治中支以虚列奖金和银管员业绩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留”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长治中支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人保寿险长治中支副总经理郑元滨对虚列奖金套取费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杨建明对虚列银管员业绩套取费用的行为负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郑元滨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对杨建明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长治中支作出合计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杨建明作出警告并合计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郑元滨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延丽霞作出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