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新《基金法》的私募基金们注意了,证监会的监管行动已然起步。昨天,证监会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运作及日常管理不做具体要求。
《暂行办法》的最大亮点是,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累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登记。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还有PE、VC等机构。同时,申请登记的机构还须满足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条件。
此外,购买私募的投资者也有一定门槛。《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最近三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条件。而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以及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证监会称,《暂行办法》主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进行适度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