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悉,《暂行规定》在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提出“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这比“征求意见稿”多了“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的要求。
总体而言,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证监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比如,“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券商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提到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和“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这两项条件,而《暂行规定》则不再做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也有些许变化。“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暂行规定》中则改为“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同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在《暂行规定》中则降为“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隔离和可以共享的业务环节,对申请材料清单进行了列示,便于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申请。
“公募基金有望向资产管理机构全面开闸了,私募与公募的界限也将日益模糊,财富管理市场以后将进入‘短兵相接’的混战局面。”守得理财创始人胡顺中对此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