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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允许券商等三类机构开展基金业务

2013年02月19日 06:53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宝琛

  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并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必须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还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暂行规定同时明确,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还包括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还包括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还需满足两方面条件: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同时,暂行规定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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