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降息了,1月房贷还款为何不降反升?以实际还款天数(31天)计息是不是“多收了一天利息”?各家银行是否应当统一计息方式?针对羊城晚报连日来的独家报道,人民银行广州分行5日发来回复称,1月房贷以“31天”计息是商业行为。但这种说法引起争议。
人民银行
计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人民银行仅对个人住房贷款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进行原则性规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具体计、结息条款需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属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商业行为。”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称,上述说法参照的主要是两份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有银行按照实际还款天数31天计息,客观上导致客户在国家降息后,1月份房贷还款不降反升,这种情况是否合理?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昨日回应,“对此不做定性判断”。
业内专家
不降反升是合不合理问题
“银行以31天计息,虽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但客观上导致房贷还款在降息后不降反升,这实质上是合不合理的问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李国勇律师分析。
对于“商业行为”这种说法,中央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田勇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对2013年1月份这样新旧利率合并计算的“特殊月份”,监管部门应当出台细则规定,统一计息方式,“不能把这个决定权放任给银行”。他进言,相关的政策规定应当更加“准确、透明”。
宁波银行
以“30天”计更符合客户体验
既然是“商业行为”,为什么有的银行愿意主动松动,要将计息基数从“31天”升级为“30天”?
“以31天的实际还款天数计息,因为收多一天的利息,客户肯定会有疑问:为什么降息了,我的还款还多了?”宁波银行相关负责人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称,“虽然有规则在里面,但从客户体验角度看,它是不能理解的”。
“既然客户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愿意主动改正。我们绝不会为一点蝇头小利去伤害客户的感受,更不会刻意多收一天的利息。”该人士指出。
强调“客户体验”的还有广发银行。该行在发给记者的回复中强调,“会持续关注提升客户体验,不断优化服务流程与品质”,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对于类似2013年1月份这样的特殊时期会不会将计息周期从“31天”调整为“30天”,广发银行仍未正面回应。(记者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