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允许证券公司自主决定新设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规定取消了原有对券商新设网点的数量和区域限制,明确凡是符合设点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按照业务类型、发展规划和管理能力,自行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数量、区域。
在放开券商分支机构新设的同时,规定也强化了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要求,提出最近两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一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另外,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以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确保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将分支机构业务纳入信息隔离墙制度管控范围。规定还明确了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等的实施流程和申请材料清单。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将负责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证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8年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设立重新启动后,已累计批准设立证券分公司337家,证券营业部1153家,规范1063家证券服务部为证券营业部,清理关闭84家历史遗留违规营业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