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4日讯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保监会于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投资能力建设,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
该《通知》将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等7类明确为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并要求保险机构建立风险责任人或持牌人制度,将投资能力建设的风险责任落实到人,每一类备案的投资能力应当至少明确2名风险责任人,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
此外,《通知》优化和调整了有关投资能力建设的事项:一是允许保险集团整合内部资源,构建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统一专业平台;二是顺应有关机构整体划转投资业务的需要,建立了相适应的投资能力主体转换衔接机制;三是简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的现场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质量;四是对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保监会表示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持续监管,监督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已经备案的能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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