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新标准最大的亮点在于对保险公司自留保费、赔款金额的标准同时下调。
■政策
降低最低资本标准
据了解,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定量测试的基础上,为体现保险监管部门对国家大病保险制度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解读
投保安全性增企业参与门槛降
经贸大学保险教授庹国柱表示,此次《规划》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自留保费主要指保险公司自担运营风险的保费,这一数值下调后,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有了再保险公司的双重保障,对于消费者而言将增加投保时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赔款金额的下调将主要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分子不变时,下调最低资本数值也即赔款金额,将变相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样将有一大批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得到提高,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参与到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