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财务核查开展一个月 证监会集中回复疑问
29日,证监会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中,针对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IPO财务大核查的诸多疑问进行集中回复。
1、关于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能否联合调查
《答复》明确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各自责任。
2、自查报告能否延期
《答复》提出,如果确实出现在3月31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的情况,按证监会审核流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证监会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另外,自查报告的整个报告期不局限于2012年度报告,2013年3月31日前新申报的企业也应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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