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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投诉情况分析 七大误区阻碍消费者投诉

2013年01月30日 09:30   来源:长春晚报   祝微 解强

  吉林省工商局12315对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发现

  七大误区阻碍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想要投诉时,由于不懂“消法”的规定,在投诉时往往出现“狮子大张口”、或者不清楚自己的权力和责任,让申(投)诉结果事得其反。日前,省工商局12315通过对近期消费投诉情况分析,发现部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存在七大误区。对此,省工商局12315提醒消费者,申(投)诉时要注意别陷入投诉误区。

  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申(投)诉。《消法》规定:消费者因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申(投)诉不属12315的受理范围。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都可申(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12315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种是使用不当、人为造成的损坏。

  误区三:商品、服务有诈可“假一赔十”。《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假一赔一,而不是假一赔十。

  误区四:所有申(投)诉都可得到精神赔偿。《消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如提出一些“过”的要求,消费者则应“三思”。

  误区五:凡与消费“有关”都可向12315申(投)诉。消费者丢物通常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当然,如果消费者在超市将物品交由存包处保管,领取时发现物品丢失,12315则可介入调解。

  误区六:所有申(投)诉12315都要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9种情况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质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导致商品损坏或人为损坏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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