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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投资新政再发力 接轨成熟市场引入持牌人制度

2013年01月29日 08:27   来源:中国证券网   

    接轨国际成熟市场,拓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将决策权完全让渡给市场,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风险管控,对保险机构投资能力进行分类监管,是此次保险投资新政的精髓所在。

    1月28日,全国近百家保险公司、共计300余名投资负责人齐聚北京。三项保险投资新政,将在这场名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通报”的闭门会上,逐一掀开面纱。

    接轨国际成熟市场,拓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将决策权完全让渡给市场,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风险管控,对保险机构投资能力进行分类监管,是此次闭门会议的精髓所在。

    引入“持牌人”制度

    继去年推出多项投资新政后,市场一直期待其余新政的尽快落地。

    据知情人士透露,就在昨日召开的闭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透露,即将出台三项新政,包括:《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陈文辉在会上提到了今年保险资金运用的六大任务,即保险资金监管的形势、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须立足本行业发展、加强风险意识、加强检查和监管、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资金运用创新。”一位与会保险机构高管透露说。

    按照权威人士的说法,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是:引入“持牌人”制度,对保险机构进行投资能力分类监管。

    所谓“持牌人”制度,是指借鉴香港证监会将证券投资业务划分为10类并实施牌照化管理的模式,在投资能力建设中引入风险责任人制度。

    而保监会此次则是将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划分为七类,包括: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七类。将此视为各机构能否开展各类投资业务的一大评判“标尺”。

    权威人士称,保险机构开展上述业务须按规定事先备案能力,即对上述业务实施一定意义上的牌照化管理。与此同时,保险机构如果要参与上述任何一类投资业务,至少要有两类责任人,即专业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

    松绑迎接大资管时代

    此次新政的另一大亮点是:冰冻了六年之久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将重新开闸。

    据知情人士透露,2006年,保监会曾放行华泰、人保、太保和泰康等四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该试点,即面向保险机构发行“类基金”投资产品,旨在为那些没有直接入市资格的中小保险公司去投资股市。“当时批了华泰四个产品,其余三家各一个产品。”

    然而,没过多久,保监会便暂停了该试点。对此,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在上述闭门会议上解释称,“暂停审批的原因是,当时法规制度没有跟上。”

    但业内对于该试点重新开闸的呼声此起彼伏,基于此,保监会昨日透露,鉴于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提升,以及相关监管制度的完善,将允许该试点重新开闸,有兴趣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申报试点材料。

    业内人士将这一试点的重新开闸解读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入大资管时代竞争前的重要“试水”。而对于市场关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获准开展公募基金业务”,保监会在该会上并未提及。

    此外,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透露,将积极支持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子公司专业投资平台,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债权投资改注册制市场自担风险

    另类投资的进一步开闸,亦是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近年来,由于股票市场低迷,保险机构纷纷青睐于债权投资计划。从上述闭门会议上传出的消息是,保监会将进一步降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权投资计划门槛,从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

    这意味着,今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债权投资计划,将由之前的保监会资金运用部改为向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据透露,目前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如材料齐全,注册机构将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通知书。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最初的审批制到备案制,再到如今的注册制,保险机构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流程更便捷、效率更快速。更关键的改变是,注册制的调整,意味着将由市场而不是监管部门来承担企业资质的风险。

    除解读即将出炉的新政外,保监会还在会议上对于此前新政的进展进行了梳理,就保险公司提出的30个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如有保险巨头提出,“报送文件之后是否可立即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还是需要交易细则才能实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账户开立规则等技术环节规则需要进一步落实,保监会将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即可实施。

    此外,其他衍生品的运用尚有待具体交易规定的出台。保监会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积极研究国债期货等其他品种,待条件成熟时出台。(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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