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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时代:游击队乱象丛生 正规军各自混战

2013年01月25日 08: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正规军”各自混战

  随着创新加速推进,商业银行(理财)、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管)、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正规军”悉数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角逐。

  资产管理一系列新政2012年密集出台,资产管理边界逐渐被打破。其中,向基金公司全面开放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可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更是允许其设立准入门槛仅为2000万元注册资本的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被允许投资包括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资管业务降低门槛,尤其是对单一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完全放开其投资范围。此外,公募业务也向证券公司、保险资管等放开;期货公司首次被允许参与资产管理市场。

  伴随各类金融机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冲动,目前各类金融机构开始进行“混战”。如券商、基金和信托为争抢银行理财资金投资信贷类资产“主通道”而“大打出手”。目前银行的理财业务中,在“资金池—资产池”的运作模式下,风险正从银行表内向表外溢出;2012年下半年以来,不时传出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兑现危机……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门槛降低让各类金融机构进入资产管理业务领域,纷纷“跑马圈地”占领市场份额,并在业务上形成交叉。期货和保险公司等面对突然松绑的资管市场领域,在人才储备和专业能力上可能准备不足,进行公司业务转型和人才储备则需要一定的过程,尤其是业务调整面临着市场风险。他认为,一些券商和基金公司进入“银证合作”领域,做一些平台类业务和通道业务,实际是在走信托公司的“老路”,实践证明是不可持续的,不仅缺乏核心竞争力,还具有政策风险。

  “游击队”乱象百出

  通商国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简介至今仍挂在网上:公司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5600万元,位于首都北京CBD核心区域。是一家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等业务。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以及专业的管理团队、丰富的人脉资源,已在业界建立良好的声誉……

  实际上,通商国银在国贸中环世纪中心的办公处已人去楼空,办公物业称其已搬出去几个月了。据报道,其关联公司在去年河南担保业危机中深陷泥潭,然后在北京重新注册投资公司,以发售“股权投资计划”来募集资金。最终,通商国银通过在多家银行销售“股权投资计划”,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募资达1亿元以上。

  上述事件真正让人担忧的是,如果一家“资产管理公司”处心积虑进行非法集资,那么花重金“拿下”银行这个强有力的销售渠道,短期内非法募集可观的资金,这条路是畅通的。

  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介绍,目前市场上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保守估计也有上千家,从事“投资”的公司更不计其数。甚至不需要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只要注册一家门槛更低的投资公司,就可以从事所有的私募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投资咨询公司可以完全由自然人出资,几万元注册资金即可,比设立担保公司的门槛还要低。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曙东介绍,从他个人掌握的情况看,非金融的、由社会资金成立的名为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的公司,发售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并没有法律上的限制,也没有要求这些公司到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申请等;“这些公司和普通工商企业的区别仅在于经营内容不同而已,其销售的是特殊商品——金融产品”。

  这些“投资”产品如果能够通过银行、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无疑能最大限度地掩盖风险。因此,通商国银旗下的“投资公司”都是通过银行销售其所谓的有限合伙企业“入伙计划”来达到募集资金目的。有投资者称,通商国银给予一些银行的渠道销售费用高达5%,但该数据未得到银行方面确认。一家银行濮姓理财经理因为销售这些入伙计划而被警方协助调查。

  某股份制银行的相关人士表示,银行代销的类似通商国银的产品并非特例。其所在银行刚刚谈好了一笔股权投资产品的代理。对进行股权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多高的要求。“暴露出来的问题在其他银行的各地支行并不少见。”该人士说。

  “据我掌握的情况,上海市面上至少有一半的私人银行在销售私募股权投资(PE)的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发行方是形形色色的资产管理公司,鱼龙混杂,很难甄别。”金融界人士邓举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说。

  上海某投资公司负责人介绍,多年前,银行对代销金融产品的警惕性还是比较高的。但以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成立为标志,银行代销产品的门槛越降越低,尤其是各地支行。“因为第三方理财机构作为强有力的销售渠道,给银行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该人士分析。

  据悉,银监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风险。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抽查。

  “游戏规则”亟待统一

  当“资产管理”遍地开花之时,各类金融机构虽然从事本质上一样的资产管理业务,但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实,其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不统一,监管标准不统一,实质上造成了不同金融机构在资管业务上的不公平竞争。如银行自称理财是遵循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等文件,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基金公司又说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种种不统一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也助长了监管套利和风险。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开启,在资本逐利的驱动下,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传导,变得不再没有可能。

  “从法律上看,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来说,是受托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关系。”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祚君表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规定不健全,同时受制于分业,使本质上一样的资产管理业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游戏规则”。

  有关专家解释说,目前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发行的投资产品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我国首先出现的资产管理业务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管理人无论基金赚多少,只能收取基金管理费。但对银行、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并非如此。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委托资产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能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属于代客理财关系。

  “从严格的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邢成以银行理财的性质举例说,从银行理财自身对此的定位来说,银行和投资者之间不是信托关系,因为银行始终认为理财产品是一种委托关系。

  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刘坚中表示,由社会资金成立的、名称上冠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具体投资管理的公司,该类公司发起设立某项投资计划,并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另一类是所谓的“理财工作室”等类型的公司,其本身或许并不实际进行投资管理,而更多的是通过推介不同的投资产品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前者在实质是也是一种信托关系;后者只是提供一种投资咨询服务,甚至在由谁来监管上,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专家认为,目前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有信托关系和非信托关系的一般合同关系两种,从法理上讲,若属于信托关系,投资者所投资资产的独立性及其受保护的程度会更高。因此很多学者机构都推崇建立统一的依托于信托关系的法律条文来规范泛资产管理业务。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表示,我国理财市场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缺乏对整体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机制,缺乏统一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部分理财产品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此,在监管上应对相同法律关系的理财产品实行统一监管,探索按照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财富管理市场。

  部分专家提出,由于资产管理行业涉及诸多金融机构,业务类型也很复杂。因此,随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应当设立一个新的法律来规范。而且,除法律法规统一之外,应由一个监管机构来进行管理,尽可能使监管有效,不留空白。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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