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后,包括北京在内的整个中国都将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未来的每一个可能性,都孕育在今日的诸多选择之中。目前北京每一个布局、每一个举措、每一个突破、每一个创新,都合力塑造着北京发展的新格局与新结构,并进而决定着北京未来发展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一如新旅游的开启、新城南的建设、新硅谷的崛起、新能源的发力等等,都在为北京的大城气象和世界城市梦想铺路。未来,就在脚下。
如果问,过去几年北京民生投资最大的“一单”,无疑要数保障房建设:2008年以来,累计投放保障房用地4395公顷,累计开工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80余万套;同时,保障房供应体系也在不断完善:五年间,北京共修订出台了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公租房4个管理办法和100多个配套文件,基本构建起符合首都实际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当前,如何确保体系更为完善、更有法律保障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课题。
对此,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引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已经完成前期调研,相关专家建议稿草案已完成,今年将正式进行立法立项论证,争取尽早推动地方立法。
记者观察
民生大单惠及5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
红色为主色调、底层和楼顶部分搭配有白色的外立面,灰色的坡屋顶,依然绿意不减的楼间绿地,孩子们玩耍的小游乐场,洁净的小区道路,整洁的楼道、干净的电梯……家住在清河小营金隅美和园11号楼二单元的李培芬老人是六年前北京市第一批选房、第一批入住北京两限房的市民。自小在北京城东直门一带长大的李培芬告诉记者,由于出门就是地铁,小区里又有超市、菜市场,自己并不觉得有什么不方便。
“我这脚刚做手术不久还没有好利落,要是还窝在东直门20平方米的小平房里,我哪敢去做这个手术,冻脚不说,上厕所、洗脸、做饭都会成问题,必须得有人伺候才能动手术啊,现在搬进两限房小区,厨房、厕所都在身边,要多方便有多方便,做了手术我自己一样能照顾自己。”
来自市住建委的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北京市累计投放保障性住房用地4395公顷,累计开工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80余万套,同时稳步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多措并举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保障性住房新开工套数占全市住房新开工套数的比重,由2008年的27.6%提高到2012年的66.7%,五年来累计解决了约50万户像李培芬一样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失信成本过低致骗租骗购难绝
在建设突飞猛进的同时,北京的保障房供应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我们不仅要给老百姓一个房子,还要提高他们的居住品质。”市住建委委员、市住保办常务副主任邹劲松向记者介绍,自2007年北京市正式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后,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供应思路,结合城市化加速推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首都功能布局调整与提升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体系,扩大保障范围,积极探索构建符合北京市实际的“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修订出台了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公租房4个管理办法和100多个配套文件,基本构建起符合首都实际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
然而在体系初步建成之后,如何确保体系更为完善、制度更为科学、更有法律保障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课题。对此,邹劲松坦言,尽管北京市针对住房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由于这些文件法律位阶不高,致使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缺少法律依托,推动保障性住房相关立法是近年来其所在部门的最大心愿。
正在进行的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上,九三学社递交的党派提案也提出,尽管近年来北京市相继出台了廉租房、经适房、两限房、公租房管理办法和多个配套文件,建立了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两限房合理衔接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和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但这些住房保障制度还有许多是以《通知》、《意见》和《办法》等文件形式来推动的,这样必将导致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不够,政策措施的强制性力度不足。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保障性住房在定位、申请、准入、退出的标准界定上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处罚力度。
“如果一个人持刀抢劫一万块钱,他可能面临的刑罚会非常严重,但如果骗购一套价值几十万元的保障房,面临的处罚只是房子收回和一定时间内不能再申请,这样的门槛太低了。”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秘书长高喜善表示,从审查来看,北京已经实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资格审核制度,虽然查得严,但是骗保的人如果成功了,就会得到一套房子,如果不成功,也就是短期内无法申请保障房,无法全面消除骗保行为,主要是失信成本太低所致。相比之下,目前在香港,公屋租户如在申报入息或资产时做出故意虚假陈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最高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重罚之下没有人敢挑战骗保,代价太大了。”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感叹。
为此,九三学社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推动北京住房保障地方立法,明确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各项内容,并对骗购骗租行为明确和加大惩罚力度,并将其上升为刑事处罚的高度;为住房申请者匹配房源时应合理布局不同收入阶层。
住房保障制度将获立法“保障”
针对九三学社的建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将在保障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积累的制度建设、创新管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规范要求系统化、法制化,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座谈及开展基本住房保障法规预案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4次主任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启动《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法规预案研究。
作为参与本次《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专家组的成员,高喜善认为,对于住房保障方面尚未立法的北京市而言,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框架下,积极探索符合北京实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住房保障条例,完善我国住房保障立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委托高喜善所在的市房地产法学会起草的《〈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草案》)目前已经出炉,从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权益体系的界定、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职责、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运行机制设计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时机选择等五方面展开分析研究。
《(专家建议稿)草案》提出了基本住房保障的各环节制度设计,包括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和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职能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具体条款。
“解决目前涉及到保障房建设、审批、管理等各个环节分类条例间的矛盾是《条例》启动立法的另一主要原因。”据北京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条例》已经完成前期立法调研,今年将进行立法立项论证,择机启动立法程序。一旦最终实现立法,届时北京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将有统一的地方法规可依,北京也将成为继深圳、厦门之后全国第三个对保障房立法的城市。
纵深解读
有效政策固化避免“朝令夕改”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住房保障立法,北京将把近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下来,并对有关政策和制度补充和完善,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最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包括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和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职能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具体条款,将北京住房保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了解,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顺利,在资金方面,《(专家建议稿)草案》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八大资金来源,即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通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依法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中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房专用补助资金,保障房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持有的保障房出租或出售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等。
对违规成本过低导致骗租骗购屡禁不止的问题,已形成的《(专家建议稿)草案》建议,对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材料,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处以一定的罚款,特别是那些不符合申请条件,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保障房或货币补贴的,处罚金额可能非常高。
高喜善则指出,通过住房保障立法,明确政府的保障职能,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如此前佛山“限购”政策松动又收紧,引发社会对政策制定是否存在“朝令夕改”的讨论,而住房保障如果实现立法,将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即使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住房保障立法为地方政府依法执政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手段,避免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盲目摸索,相关做法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或缺乏支撑。同时,住房保障将公民的居住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充分顺应民意,体现社会公平公正,这将大大提升政府的公众形象。
权威声音
住房保障准入退出惩罚机制不可或缺
在高喜善看来,已经确定列入立法规划的条例,未来应当明确几方面内容,即地方政府的责任、居住权的高度保障以及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
“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一向缺乏动力,迫于国家的严密监察和保障任务问责制,目前各地政府均尽力参与保障房建设,但不将政府保障公民住房的责任法制化,就难以保证换届的政府会一如既往地积极开展保障房建设。”作为专家组成员,高喜善认为,住房保障地方立法建立后,北京市未来的住房保障工作将必须对人大负责,接受监督。
另一方面,高喜善指出,我国对于公民的住房问题历来比较重视,然而在对居住权的立法确认上却仍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修正)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些规定缺乏对居住权以及对住房弱势群体进行住房保障的明确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没有将居住权当做一项国家对住房弱势群体负担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看待,不利于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将居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同时北京市住房保障条例中,应该将住房保障这个民生问题上升到保障个人居住权的高度上。
“当然,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各项内容更是条例不可或缺的。”高喜善强调,需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确定住房保障内涵、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和惩罚机制等内容,同时理清保障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的划分,并予以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