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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主动寻求“被管”

2013年01月24日 08: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大资产管理时代,中国私募投资基金(下称PE)无人监管的局面正在改变。

    1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了新入会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名单,新增加17家私募投资管理公司和1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老虎财经认为,证监会并没有要求PE强行备案,但PE特别会员资格即是“备案”,大型PE公司正在寻求政府机构的监管。

    监管空白区

    私募基金在公众的眼中都带有几分神秘色彩,即便通过信托实现了所谓阳光化,私募在投资上没有公募那么多的限制,也没有信息披露要求。

    长久以来,我国缺少明确的对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虽然《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对私募基金拥有一定的约束力量,但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其正名,国内私募基金长久以来行走于“灰色地带”。

    托管制度的缺乏,只有极少数私募基金有能力凭借自己良好的信誉,向企业或个人定向私募资金,并成立基金。大部分私募基金则是以账户管理的方式生存,资产仍然在客户的名下,私募基金只拥有账户管理权。这两种方式均建立在双方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并没有任何法律和制度作为保障。

    2012年证监会加大了对基金公司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致使阳光私募基金案件集中爆发,例如知名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被审查,再到紫石投资的张超“出逃”美国。

    博客主@冥寥子915认为,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设计和投资文化,在私募这样一个利益圈里,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事情就不可能杜绝,即便是在华尔街,内幕交易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老虎财经认为,私募基金要做大做强,靠内幕交易固然可以取得短时间的业绩领先,但一旦这些非法勾当公之于众,私募基金就会失信于客户、失信于市场,彻底被市场和客户抛弃。

    业界一直在强烈呼吁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主要原因之一是希望法律能给私募基金一个明确的生存空间,对私募基金能有一套明确的行为规则和界限。

    虽然在2005年证券法、公司法修改之时,证券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已被明确。然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基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更有借私募基金之名行乱集资之实,蕴含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作为资管行业的后起之秀,私募自2004年以来飞跃增长,目前管理的规模也已接近2000亿元。ChinaVenture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披露募资完成的私募基金共266只,募资完成规模275.35亿美元。

    从管理的资金规模上看,重阳投资、泽熙投资、凯石益正、朱雀投资、星石投资、从容投资、淡水泉和金中和等8家私募公司管理资金规模居前,均在30亿元以上,其中重阳投资管理规模更是达到上百亿元。

    监管后的利与弊

    2012年12月28日,新《基金法》获得通过,明确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监管。两天后的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放开私募基金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

    老虎财经认为,对于私募而言,将其纳入法律监管并规定其在未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从事公募业务,意味着未来的发展空间得到了拓展。

    短期内来看,私募发行公募产品,还有很多操作方面的细节和规范需要进一步确认,比如如何界定私募发行公募产品的范围,以及管理费的收取问题。

    监管角色的确定,最实际的好处便是发行成本将会大大降低。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未来私募发行产品只需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待基金募集完毕,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即可,不需再借助昂贵的信托渠道。此前,私募在信托账户上一年的支出就达到30万-300万之多。

    星石投资总裁杨玲则认为,纳入监管之后,解决了PE和客户之间的诚信问题,有利于行业中的佼佼者迅速脱颖而出。

    目前,客户对私募公司尤其是小型私募公司充满了不信任,在业绩低迷的时候,这种不信任甚至扩大到了整个行业,导致行业中新进入的佼佼者短期难以被认同。

    税收冲击将是PE公司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根据新《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这意味着PE基金的税收要按照基金单独计算,不能与其他应税收入合并,更为严厉的是基金浮盈可能被纳入扣税范围。(据老虎财经)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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