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今日表示,拟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募集次级债适用本办法”,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
原《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于2011年10月19日公布施行,只允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明确规定“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级债”。
近年来,保险公司频频使用次级债融资手段,发行规模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保险公司次级债获批规模高达731亿元,同比增长26.6%。业内人士认为,由于2012年的大额发债规模已逼近保监会规定上限,加上寿险保费增速低、股市回暖等因素,今年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规模可能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