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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公布

2013年01月22日 07:5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刘溟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文本今日公布实施。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实践,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年度成交量从1997年的309.8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1.7万亿元;参与主体日益丰富,从市场成立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增加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和部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共2200余家。目前,债券回购市场已经成为市场参与者进行短期融资、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场所,成为人民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实现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平台。银行间回购利率已成为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价格的市场化利率基准。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成长离不开积极有效的制度安排。作为债券回购市场初期颁布的基础性法律文本,2000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2004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在规范推动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债市扩容,发行主体、投资主体不断增加,债市价格波动的风险、交易对手的风险、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日益显现。原有主协议难以满足现阶段市场参与者投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同时,由于法律环境的变化,原有主协议内容已不完全契合现行法律法规,两份文本的结构框架也增加了交易的复杂度,不便于业务开展。因此,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业务和法律专家,总结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长期实践经验,借鉴国际相关做法,在原有两份主协议基础上,本着“总结过去、立足现在、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推出了《主协议》文本。

  据介绍,此次起草工作,在《主协议》文本的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做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一是在框架结构设计上,《主协议》采用“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结构,由通用条款约定质押式、买断式等回购交易的共性内容,由特别条款约定个性内容,实现了一份协议的文本结构安排,降低了交易协商和文本管理成本,同时为未来回购交易机制创新预留了空间。

  二是在核心机制安排上,《主协议》通过引入回购债券盯市调整机制,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手段;通过实现质押债券替换,释放了回购债券流动性;通过建立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机制,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做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三是在风险事件认定处理上,详细约定了违约、终止等事件的认定标准、处理流程及补偿金额,为市场参与者开展回购交易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签署方式安排上,《主协议》由市场成员多边签署生效,补充协议由签署机构视需要进行双边签署,既保障回购市场的高效平稳过渡,又体现风险管理的个性需求。

  观察

  债券回购有了“中国标准”

  《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文本是债券回购市场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回购市场发展重要的制度创新,对整个债券市场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这一制度安排的完善树立了债券回购市场的“中国标准”,从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可以有效提升中国金融市场标准制定方面的话语权。新版《主协议》总结了我国债券回购市场多年的发展实践,借鉴了国际相关经验,形成了既有中国特色又兼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安排,为回购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统一规范的行为标准,为中资机构参与国际市场奠定了规则上的对话基础。

  其次,新版《主协议》的制度设计可以增强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助推利率市场化进程。新版《主协议》突破了原有的制度瓶颈,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改善,增强价格发现功能,进一步提高债券回购利率的准确性和影响力,为市场化利率定价提供重要基准。

  第三,新版《主协议》构建了债券回购市场科学的风险防范体系,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新版《主协议》通过细化风险事件判断标准、明确处理流程,引入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机制,进一步完善回购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单个主体交易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内蔓延,降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概率。

  最后,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看,新版《主协议》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深化金融市场化改革。新版《主协议》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回购交易机制,丰富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机构竞争力的提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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