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欧洲议会经投票通过了对评级机构进行监管的新的法规。与现行法规相比,新规对评级机构发布主权债务信用评级设置了更严格的限制,并提出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结果导致的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欧盟针对评级机构推出的第三套监管规则,前两套是于2009年12月推出的《欧盟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R egulationⅠ(E C) N o1060/2009),与2011年5月推出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规》(R egulationⅡ(EU)N o513/2011)。分析人士普遍认为,新规对评级机构设置了更严格的限制,这也印证了近几年欧盟对评级机构的态度。
欧盟对评级机构的“青睐有加”始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当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背后,少不了评级机构瞒天过海误导了全球的投资者,使得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让欧洲人很受伤。而此后2010年爆发的欧债危机,每次发作的背后,也少不了评级机构的推波助澜。
本次推出的新规实际上是欧盟2009年推出的法规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始于2011年11月,引入新制度并对法规的不足和遗漏加以弥补。此次修订也是欧盟对欧债危机的一次深刻反思,以吸取危机的经验教训对评级机构加以限制,以防范类似危机的爆发。
2011年版的法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注册制度,二是行为准则,三是将评级机构置于欧盟证券与市场局(E SM A)的管理之下。2011年版的法规虽然对评级机构设立了严格的规范,但对评级行为的限制疏于监管,且尚未改善欧盟内部投资者对外部评级机构过分依赖的局面。另外,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缺乏透明度以及未能对评级机构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索制度等问题也没有很好的解决。
可以看出,此次新规也着重在这些问题上有所作为,如规定评级机构发布评级的次数、对评级机构控股比例、对评级结果的责任追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限制。相信随着新规的实施,评级机构的动作也会收敛很多。
当然,对评级机构的表现也要一分为二。评级机构固然在引发金融危机的次贷危机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在欧债危机中的行为也颇有争议。但我们也看到,评级机构每次下调欧元区国家的评级,特别是在峰会召开前的下调行动,也从侧面促进了欧盟应对危机的步伐以及一体化的进程。另外,评级机构作为一个私营的金融部门,其对信誉的重视不言而喻。笔者以为评级机构在欧债危机中更多地扮演了“反光镜”的作用,将市场的真实情况反映出来。就像2012年底标普大幅度上调希腊信用评级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