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幕交易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时任潍坊市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陈宝庆以及他的妻子李文静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据了解,潍坊市投资公司于2011年5月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研究实施山东海龙股份托管及下一步处置方案等事项。陈宝庆为该工作小组成员,是潍坊市投资公司的总会计师,是潍坊市投资公司向潍坊市人民政府请示授权寿光晨鸣托管山东海龙16.24%国有股权的文件的核稿人。
2001年2月9日,陈宝庆在山东省潍坊市齐鲁证券潍坊东风东街营业部开立股票交易账户。2011年7月底,陈宝庆了解到中国恒天集团要和潍坊市政府合作重组山东海龙,其分别于8月26日、10月7日和11月7日共3次参加了涉及山东海龙债务问题的会议。陈宝庆账户于2011年8月15日全部卖出“辽宁成大”后开始满仓买入山东海龙股票,至8月16日累计买入山东海龙股票106,846股。截至2012年2月1日,持有山东海龙股票106846股。成交金额为529106.02元(扣除手续费1587.32元)。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浮亏15695.62元。
1996年5月3日,李文静在山东省潍坊市齐鲁证券潍坊东风东街营业部开立股票交易账户。根据陈宝庆的建议,李文静账户2011年8月15日至8月17日累计买入山东海龙股票16100股。2011年8月16日,李文静账户卖出山东海龙股票8100股。截至2012年2月1日,持有山东海龙股票8000股。截至调查日,该账户8月17日买入山东海龙股票浮亏1720.48元。
证监会表示,陈宝庆在山东海龙停牌前获知内幕信息后泄露给李文静,并明示李文静买入山东海龙股票;李文静获知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使用陈宝庆、李文静账户买入山东海龙股票。陈宝庆、李文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陈宝庆、李文静依法处理所持山东海龙股票,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