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月16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关于规范评级机构的法规,该法规重在限制评级机构的评级次数和发布时机。欧盟此举被认为是正式向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宣战”。
欧债危机爆发以来,标准普尔、惠誉、穆迪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对欧洲各国主权评级的调降,一直被视为是一种落井下石的行为,受到欧盟各国政府的指责。而在不断质疑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同时,设立欧盟自己的评级机构成为欧盟各国政府的共识。
限制评级不合理?
欧洲议会通过的规范评级机构的法规要求,评级机构对欧盟成员国主权债务信用进行未经请求的评级次数为每年不得超过3次,且发布日期需在前一年年末公布。此外,评级结果应在欧盟境内市场休市后或在第二天重新开市前一小时发布。法规对评级机构持有被评级机构股份的数额进行限制,以防范利益冲突。法规禁止评级机构持有股份比例超过10%,同时规定评级机构如果持有被评级机构的股份5%以上,就必须进行公示。
外界最初对欧元区各国债务状况的强烈担忧,就是来自于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犹如竞赛般轮番下调希腊、意大利、葡萄牙等欧元区国家的主权信用评级。从2009年12月,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接连下调希腊主权信用评级,致使希腊国债收益率不断飙涨,最终希腊债务危机爆发。
“三大国际评级机构在过去几年下调欧洲多国主权评级的过程中,不排除存在不当行为的可能。”不过,上海财经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限制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的次数的做法并不合理,“发布评级是评级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是其对市场情况进行观察、分析之后的结论。监管机构可以对评级机构发布的结果进行核实、调查,一旦发现问题可以进行处罚。但是,监管机构或政府并没有权力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及方便行事而剥夺评级机构发布评级的权力。”
如何消解评级破坏力
欧盟负责内部市场与服务的委员巴尼耶对欧洲议会通过新法规表示欢迎。他表示,新法规将使评级机构在对主权信用进行评级时更加透明,同时也让评级机构对其所犯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承担责任。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评级机构破坏力确实不可等闲视之。如何改进对评级机构的监管,不仅成为了各国政府考虑的问题,也成为了市场普遍关注的焦点。上述分析人士认为:“评级机构对于自己的评级模式、指标、体系等内容总是讳莫如深,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评级机构对自己做出评级的依据增加透明度,公布他们的一些指标,甚至可以要求评级机构对评级模型、体系等进行报备。”
不过,奚君羊认为,这种事前报备的做法会增加评级机构的运营成本,并且会降低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最重要的还是在于事后的追惩制度。虽然,事后追惩存在无法及时消除市场影响等问题,但是只要处罚的力度会令评级机构付出高于违规操作的成本,那么就会有效果”。欧洲议会的新法规同时规定投资人可以对评级机构的有意或无意的错误起诉。
将评级赶出欧洲?
欧盟可能并不满足只是加强监管,法案的最终目的可能是将三大评级赶出欧洲。一位银行业内分析人士同样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国际金融市场随时随地发生着变化,评级机构根据市场变化做出评级调整是他们的职责,也是对购买其服务的客户的义务。如果不能针对市场变化而及时做出评级反应,那么评级机构存在的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
欧洲议会还呼吁,欧盟境内的信贷机构与投资公司加强信用评价能力,以减少对评级机构的依赖,同时呼吁欧盟委员会考虑设立欧盟自己的评级机构的方案。而到2020年欧盟的法律法规将停止引用外部的评级,同时欧盟的金融机构也不必在被降级时自动出售资产。这对于三大国际评级机构而言,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意味着他们将失去欧洲市场。
但奚君羊看来,将评级赶出欧洲并不是最好的方案,打破当前评级格局或更为有效。“当前全球基本就是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独大的局面,因此鼓励更多有条件的机构来参与评级市场,更充分的竞争能促使评级市场更健康的发展,进而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奚君羊表示,“不仅是欧盟,亚洲、南美等也都可以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成立评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