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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近70亿专项资金着重“让农民受益”

2013年01月17日 07:07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昨日(1月16日),财政部公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农业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

    一直以来,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财政资金下拨给农业龙头企业。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郑风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资金应给真正帮助农民的企业,“要看这些企业带动了多少农民,是否真正让农民受益,对企业提供的数据应该有第三方监督。”

    “公司+农户”模式利益失衡/

    财政部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金”)是财政部用于支持各地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专项资金,以“关系国计民生或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

    财政部2008年设立现代农业资金,到2012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拨付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381亿元,2013年,这一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为69.3亿元。除了财政部下发的资金,各地方还有配套的专项资金。

    日前,陕西省政府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提出陕西省财政设立不少于2亿元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上市奖励、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

    郑风田认为,财政部每年拿出几十亿资金并不算多,它主要是为带动地方对现代农业资金的支持,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由于这笔资金主要是通过扶植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民,所以主要落到企业手中。

    目前各地龙头企业蓬勃发展,形成“公司+农户”的主要农业模式。以陕西为例,截至2011年底,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98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36家,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达325亿元。但资本大量下乡也受到学界质疑。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张晓山此前表示,“公司+农户”原本是鼓励公司和农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但往往公司成了这个模式的主导,“公司是强势,农户是弱势,这使双方在利益分配上前者占大头,农户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由于商业资本进入农村,存在大量以土地流转或直接圈地的形式进行“非农化”经营的现象。不仅如此,一些龙头企业并没有很好地服务农民,反而发生坑农等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如去年媒体相继曝出的黑龙江雀巢公司克扣奶农、五常大米压低收购价等。

    强调“以农民为受益主体”/

    按照这次财政部重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要求各地财政(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但如何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管理办法没有提及,而是称“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农业资金的划拨一般是由地方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资金后再划拨给企业。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因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需求,这与企业对农民土地的需要一致,两种动力结合,农民利益可能受损,来自政府的补贴也往往与农民无关。

    山西运城一名加入当地龙头养殖企业的农民告诉记者,企业是雇主,往往强势,每年能够获得政府的补贴;而农民在此过程中往往未得到补贴。

    郑风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农业资金除了给龙头企业以外似乎没有更好的办法,但这些资金必须要划给真正帮助农民的企业,而不能给坑农的企业。“应该要看他带动了多少农户,是否真正为农民提供服务,是否真正让农民受益,对企业提供的数据应该有第三方来调查,真正地进行监督。”

    这次管理办法也提到“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对此郑风田称,在国内部分地区因为企业骗补,还出现买卖身份证的现象,因为没有第三方监督,相关部门批复了企业的申请后,财政部门就会划拨资金,其中曝出不少造假行为,“我曾联合三农学者多次反映过这个问题。”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称,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管理办法还要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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