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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王晓晔点评三一搬迁:逃避不能解决竞争问题

2013年01月16日 14:09   来源:中国经济网   

  1月9日晚,三一重工发布了关于公司章程的公告,其中,关于公司注册地一栏改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8号三一产业园,这意味着三一重工迁址北京一事尘埃落定。此次修改公司章程,已经获该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据报道,三一重工曾发布公告称总部迁往北京的主要原因是规避恶性竞争。

  真的可以一搬了之吗?追溯三一、中联两家同城竞争的工程机械巨擘之间的是非恩怨,恶性竞争事件频发,双方行为已涉嫌触犯多项法律条款。然而,真相扑朔迷离,案情悬而未决,导致不正当竞争不能止于法律,找不到理性的出口。

  行贿门:是诋毁商誉还是商业贿赂?

  2011年4月19日,一篇以“离职员工”的名义发起的帖子,大晒三一重工以“业务费”和“春节公关费”为名义涉嫌行贿近600万元,一时疯传。此时恰逢三一重工H股融资香港上市期间,在这一敏感节点出现的这篇帖子,导致三一重工香港上市失败。三一重工工作人员声称“行贿门”乃中联重科一手炮制。在该案件中,中联重科与三一重工分别涉嫌存在着诋毁商誉以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此事虽经报案,但不了了之。

   间谍门: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2012年11月13日,有网帖爆料,三一重工市场部多位情报人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有员工被刑拘。该帖内容源自中联重科发布在内部系统上的资料,显示三一重工曾设立新洛普咨询公司,非法窃取中联重科等34家同行企业的商业秘密;重工雇佣黑客组织攻击中联重科OA系统,窃取中联重科商业秘密;在本校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商业间谍,经培训后指使他们参加中联重科校园招聘。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材料如属实则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219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此案亦没有下文。

  搬迁门:步步惊心,触礁法律

  就在“间谍门”议论纷纷之时,三一突然高调宣布由长沙“迁都”北京,称“为了规避恶性竞争”,将矛头直指中联重科。历数多年来,在不实举报、谣言和负面报道、甚至绑架的冲击中“步步惊心”。中联重科则义愤填膺,斥责这份“内心独白”无中生有、颠倒黑白。此“门”背后,更是多处触及法律底线,已到了积重难返,必须依法“了断”的时刻。

  如今,悬案未决是非难辨,三一却选择“迁都”逃避竞争。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女士日前在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的 “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高端论坛上表示:三一重工为避免竞争而迁址的行为令人匪夷所思。逃避不能解决竞争问题,因为市场竞争处处存在,三一重工即便迁址到了北京,仍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若三一重工真得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应当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机关寻求法律救济。

  “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对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特别是大型企业间的竞争事件,对竞争秩序造成的冲击也尤为严重。因此,企业更应当依法竞争、依法维权,国家也应当加强竞争执法,营造一个公平、自由、公正的竞争环境。”王晓晔如是说。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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