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得”)起诉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同花顺”,300033.SZ)侵权,这起被称为中国金融资讯行业的“第一案”,还未等到1月31日开庭,便发生了变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本市场部主任刘明俊在1月7日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万得,直指万得在起诉同花顺一案上,万得及其关联公司和部分高管人员涉嫌内幕交易。
2012年8月底,市场上开始有万得将起诉同花顺的传闻。随后在2012年8月31日,同花顺公司股票开盘20分钟内跌停,之后同花顺股价走势一直不佳。
公开资料显示,万得的关联公司上海万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得”),在2011年第二季度至2012年第三季度买卖同花顺公司股票。刘明俊认为,此时正是万得起诉同花顺这一内幕信息的敏感期。
1月8日,万得方面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坚决否认。
围绕着举报信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万得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是万得的关联公司在起诉同花顺之前的买卖同花顺股票行为是否违规。
万得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吗?
多位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的律师表示,万得属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判断其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的重要依据之一。
举报材料指出,万得针对同花顺的主营产品提出侵权诉讼,索赔近亿元,而同花顺在2012年1—9月净利润仅为1600万元,诉讼必然会对同花顺的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该诉讼属于重大诉讼,相关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刘明俊认为,根据证监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万得作为诉讼事项的直接当事方,属于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即便万得是诉讼的原告,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之规定,基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万得在该信息依法公开前也不得擅自泄露该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和《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刘明俊告诉《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11月22日,在同花顺没有收到法院方面的正式通知、诉讼事项尚未确定而无法发布相关公告的情况下,万得自行召开新闻发布会,其高管人员向媒体通报诉讼事项,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泄露内幕信息。
1月8日晚间,万得方面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回复表示,万得并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记者查阅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其中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与之相关的各类机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上,目前主要依据证监会的《指引》,其中认为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的主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相关自然人家属和其他方式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万得方面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显然,不论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万得都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万得方面表示,其公布起诉的时间是在其正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之后,符合客观事实。作为原告,向公众说明已经起诉的事实,属于正当的信息披露。
在正式起诉同花顺前,万得上述两家关联公司在2011年第二季度至2012年第三季度买卖了同花顺股票。
《中国经济周刊》查阅同花顺季报显示,上述两家关联公司从2011年中报开始出现在同花顺的十大流通股东中,合计持有53.8万股,占总股本的0.4%。至2012年中报,合计持有135.41万股,占总股本1.01%,至2012年三季报已不在十大流通股东之列。
同花顺的2012年中报显示,上述两家关联公司持股未达到同花顺总股本的5%。
此次争议的特殊性在于,在万得关联公司未完全抛售同花顺股票之前,其既是欲起诉人,又是上市公司的小股东。
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承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万得应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一是从侵权主体上看,它是被侵权人,是起诉方。二是万得方面未抛售股票之前是小股东,可能不参与公司管理。“如果持股超过5%,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参不参与公司的管理是判断是否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一个分水岭。”
万得关联公司买卖股票违规吗?
判断是否涉嫌内幕交易的另外一个重要依据是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交易。
刘明俊认为,万得及其关联公司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规避损失。其举报指出,万得自2011年6月起即开始筹备诉讼事项。到了2012年三季度,万得投资公司与南京万得减持大部分同花顺股票。从时间节点上看,万得投资公司等买卖同花顺股票的行为与万得的诉讼筹备几乎同步进行。万得投资公司等在价格敏感期内买卖同花顺股票的行为,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同时,举报信指出,万得上述两家关联公司通过精准的减持规避了损失,万得投资公司和南京万得在2012年6月30日持股总数约为135.41万股,到2012年9月30日前全部减持。如果按照2012年第三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即9月28日同花顺股票收盘价14.2元计算,至同花顺股票因万得通报诉讼事项而停牌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11月21日收盘价12.3元,万得投资公司等规避损失金额达257.28万元;如果按照同花顺股票首次跌停前一个交易日即2012年8月30日的收盘价19.40元计算,则万得投资公司等规避损失金额达到961.41万元。由于目前尚不能确定万得投资公司等减持股票的具体时间及价格,因而万得投资公司等规避损失的具体金额还有待调查。
不过,万得方面给《中国经济周刊》的回复表示,因与持股公司之间存在争议而起诉公司是小股东的天然权利。
“难道就因为它是上市公司,小股东就不能起诉它了吗?”万得方面表示,自己是在合法权益受到公司侵害之后用脚投票、抛售公司股票并起诉公司。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寿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持股在5%以下,这本身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畴。所以总体看,卖股票也不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规减持。当然,为了避嫌,减持和起诉应该使时间距离更加错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