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联”之争、3Q大战为代表的商业竞争事件引起了中国法学界热议。近日,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办“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高端论坛,深入探讨了“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追究”、“维持公平竞争的多维力量及其作用的发挥”、“企业竞争的法律界限和制度完善”等议题。其中,政府“无形之手”在企业竞争中的作为与不作为,对竞争规制的力度等问题,成为相关法学领域专家们探讨的焦点。
与会法学专家认为:“三”“联”之争中的“间谋门”、“行贿门”事件,从司法程序及案件事实认定上来讲,本身并不存在难解之处。然而,诸如“间谋门”中的管辖权争议、“行贿门”已报案却不了了之等问题,折射出一只无形之手的干预,令“三”“联”之争纷扰难断,旷日持久。
执法机关当断不断?
以三一重工“间谍门”为例,2012年11月13日,有网帖爆料,三一重工市场部多位情报人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有员工被刑拘。在该案中,三一重工质疑两名涉案人员被抓地点均在长沙市,已超出了汉寿县公安局的管辖范围,并向媒体透露中联重科董事长詹纯新祖籍即汉寿,怀疑有人做局。事实上,《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瑞华表示,一个案件有多个犯罪地时,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些犯罪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即便有管辖权的几个公安机关对管辖问题发生争议,也应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管辖,而绝不应由某地政府来决定,否则就是干预司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认为:管辖权问题如此重要,事实上反映的是法官能不能依法裁决。如果法院利用执法保护本地企业或者是一些不该保护的企业,问题就非常严重了。因此,一方面司法独立很重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更是维护我们企业良性竞争的重中之重。诸多竞争案件悬而未决,也从侧面反映了竞争执法的力度不够、执法不强、没有依法办事的现状。比如蒙牛和伊利的问题都已经很多年了,希望执法机构能够尽快按照程序公正地办事,不要让企业对久而未决的竞争问题感到失望。
政府部门当放不放?
以三一重工“行贿门”为例:2011年4月19日,一篇以“离职员工”的名义所发的帖子,大晒三一重工以“业务费”和“春节公关费”为名义涉嫌行贿近600万元,一时疯传。此后三一重工声称因此梦碎香港上市。三一集团多位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行贿门”就是中联重科一手炮制。从法理上讲,判断该事件法律性质的关键有二,一是三一重工是否行贿,二是发帖是否系中联重科所为。蹊跷的是,此事虽经报案,司法系统三缄其口,“行贿门”真相如何,至今仍是扑朔迷离。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在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中,行政保护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而在目前的实践中,行政保护存在不足。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使得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之间互相分离。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果发现存在刑事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所以,需要进一步协调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的关系,做到政府部门“当放就放”。
“构建良性的竞争秩序,对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至关重要。而政府在竞争规制中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如何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经济法学教授张守文如是说。
司法机关竞争执法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政府也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规制竞争、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终极力量是“法律”,这是与会专家的共识,也应该进一步成为所有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共识。唯其这样,才能真正叫停“三”“联”之争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