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刘长忠) 新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11日表示,新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拍卖备案制度,并对部分程序进行简化。
拍卖备案,是工商机关根据《拍卖法》和“三定方案”,要求拍卖企业向工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拍卖备案是监管拍卖活动的必要手段。
该负责人说,《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拍卖备案制度从5方面进行了完善:
首先,对拍卖备案的内容进行了完善。新办法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
其次,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在新办法中,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第三,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倡导“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受理拍卖活动的备案材料”。
第四,增加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最后,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
据了解,工商部门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局2001年3月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十多年来,该办法对规范拍卖市场秩序、打击拍卖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对其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的完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