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发布《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会员单位采取措施,对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情况予以规范和制止。
通知强调,会员单位务必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向客户揭示交易风险。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不得接受其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委托。上交所将根据需要对《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进行检查。
通知明确,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量合并计算;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超过50万股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申报。
各会员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单一账户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劝阻,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投资者违反规定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经警示无效后,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会员疏于客户管理,未有效警示和劝阻客户超限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的,上交所将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