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胡女士的丈夫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已经连续买了十多年。前段时间徐某遭遇车祸后离奇死亡,当胡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徐某属于“猝死”,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意外:丈夫遭遇离奇车祸突然死亡
2012年7月15日下午,胡女士的丈夫徐某开车办事途中,突然发现前面出现一个人,他赶紧打方向盘,汽车随即转了360度,之后车子又碰到了旁边的一辆电动车自行车,情急之下,徐某再次急打方向盘,汽车又转了一个360度,最后终于歪歪扭扭地停了下来。
两次急打方向盘虽然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伤害,但是这次离奇的车祸却把徐某吓得不轻。胡女士说,丈夫回到家之后,就一直喊心里不舒服,后来勉强吃了点晚饭后就上床睡觉了。让胡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这一睡就再也没有醒过来,第二天凌晨3点20分死亡。
报案:死者家属称被工作人员误导
悲痛之余,胡女士想起了丈夫在中国人寿买了十几年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按照保险公司当初的约定,保险人如果意外死亡,家属可以得到7万元的赔付。于是胡女士赶紧给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打了电话,咨询理赔事宜。
“我打电话给保险公司问怎么写死亡原因,对方说随便写都行,后来我们还通过熟人关系,在一个小医院开了份死亡证明。”胡女士说,发现丈夫情况不好之后,就赶紧将其送进了溧水县人民院,但是还没有进行抢救,人就已经死亡了。当时的医生也不能确定具体死亡原因,于是给出了一个“疑猝死”的初步结论。而胡女士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影响,当时没有认识到猝死不在理赔范围之内,因此对这个结论没有提出异议。后来她被告知,办理遗体火化必须有一份死亡证明,为此她托人通了关系,在当地一家卫生所开了一个虚假死亡证明,死因“猝死”。
拒赔:“猝死”不在理赔范围内
当胡女士把丈夫后事料理完,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表示不能赔付。“不属于意外的情形,他上面写的是猝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经理陶华说,猝死的医学定义属于疾病死亡,胡女士丈夫购买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前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和医院出具的材料都注明死亡原因是“猝死”,按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有关规定,猝死不在人身意外保险理赔的范围内。
那么保险公司为何没有派人现场查看呢?对此陶华解释称,并不是每次投保人报案他们都要到现场去查看,对于一些比较简单的事故,他们一般不去的。“如果是意外事故,我们肯定要去看看的。”
对保险公司这样的说法,胡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说丈夫徐某是车祸中受了内伤或惊吓而意外死亡的,这份“猝死”的死亡证明是为了顺利办理死者后事而“找关系”才弄来的,现在保险公司却以此作为拒赔理由,实在说不过去。“当初让他们来现场看的,他们也没人来,现在却找这个理由,这不是耍赖吗?”
胡女士认为,如果保险公司能早点告知她理赔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她也不会随意找关系弄个“猝死”的虚假证明了,现在丈夫早已火化入土,想推翻之前的证明谈何容易。
律师观点:保险公司有义务提醒客户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张志学律师,他认为,保险公司依据“猝死”死亡证明拒绝理赔的理由很勉强。“猝死有很多种,有可能是疾病死亡,也可能是意外死亡,如果家属能证明这份死亡证明是虚假的,保险公司就没有理由拒绝赔付。”他认为,目前出现的这个争议问题,保险公司方面有一定责任。胡女士在丈夫出事后就主动联系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有义务提醒当事人要备齐哪些手续。而在客户电话报案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但没有提醒客户要提供意外死亡证明,反而搪塞甚至涉嫌误导客户,做法显然不妥。
张志学律师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尤其要注意那些不理赔的条款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