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人王某被电信诈骗50万元后,认为银行未尽告知义务,将银行告上法庭。2012年12月31日记者从皇姑区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此案提醒人们,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将密码泄露给他人,否则后果要自负。
2011年11月21日下午,王某家中的座机电话铃声响起,王某接听电话后,一个自称是某法院郭红的人在电话里说,王某开办的银行卡透支12655元,王某当即提出异议,郭红就把电话转给一个自称叫周庆的警官。周说王某涉嫌洗钱并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及款额,同时又说在办案期间将对王某存款冻结并得不到利息。当王某手足无措时,电话中周庆提出让王某与公证处杨荣协商。杨荣接电话说让王某带上存款单及手机到沈阳某银行办理手机银行方可解决此事。王某按照杨荣指令,在银行用杨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办理了手机银行业务,并将586000元存款提出转入手机银行卡。当日,卡内50万元被人提走。王某意识到被骗后,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但钱却回不来了。二个月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认为银行没有向自己提示手机银行风险,未尽告知义务,也没有核实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客户本人,要求银行赔偿各种损失20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提出银行没有尽告知义务的主张不成立,造成其50万元被支取的原因在于王某过于相信他人,且按他人要求将密码泄露给诈骗分子。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