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暂行规定》最终得以落实,将有助于券商、保险、私募拓展业务范畴、增添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机构将涉足公募基金
据了解,《暂行规定》共十八条,规定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基本条件: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治理内控完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等。
同时,《暂行规定》还针对三类机构设定了诸如管理规模、净资本、分类评价级别等特殊条件。对于证券公司,要求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其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三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
据证监会初步统计,目前已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在经营运作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业务,在基金募集、份额登记、投资运作、核算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应统一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
券商有望率先获益
据本报数据中心统计,截至昨日,公募基金的总资产净值约2.663万亿元,如果《暂行规定》一旦通过,券商、保险、私募三大机构也将拥有进入公募基金市场“切蛋糕”的资格。国泰君安投资顾问张涛指出,对券商、保险、私募来说,等于为其打开了公募基金管理运作的口子,将有助于增加公司业务范畴、增添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三类机构投资者构成直接利好。
光大证券投资顾问周明指出,从现有的产品发行结构看,相对于保险和私募,券商更容易切入公募基金市场,毕竟目前市场上发行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有相当部分的产品结构、运营特征比较接近公募基金;其次,券商营业部向来也是公募基金的重要发售渠道,因此今后一旦券商获准自行发行公募基金,券商可在此领域实现无缝对接,从而率先受益。
基金业迎来两股正能量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代宏坤指出,政策上的松绑降低了发起公募基金的进入壁垒,将强化竞争,激活基金业的生命力,为驱动基金业的发展提供了一股正能量。这方面有史可鉴,在美国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不同的机构逐步地进入了公募基金领域,促进了美国共同基金持续的发展壮大。
虽然不同的机构都有其各自的优势,但是基金业比拼的毕竟是投资管理能力,独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还是有自身的优势。目前的70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已逐步了建立起了自身的优势,比如投资管理能力、人才储备、管理体系等等,来自其他机构的竞争会有压力,但不会挤压其生存空间,它们在未来公募基金的业务中也会起主导作用。
另一正能量是管理费的博弈。新基金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其行使的职权包括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这种提法是积极的,管理费率的改革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重大的主题,期望在这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打破固定管理费率是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大保护,希望在竞争中形成一种“有差别化的固定管理费率”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