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如何保护退市公司小股东利益的问题,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2日表示,证监会一贯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在退市工作中,始终恪守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本次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做出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加强退市信息披露,通过提高披露频率、完善披露内容及加强披露管理等方式强化退市风险警示机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为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次退市制度针对退市信息披露,按时间顺序作了四方面的规定:第一,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前公告;第二,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一天公告;第三,退市整理期前二十五个交易日与最后五个交易日公告;第四,特别风险提示。
二是设立“退市整理期”制度,以利于投资者有更多的机会处理手中股票。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充分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保护退市公司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经验和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做法,通过另板交易的方式,充分揭示和释放相关退市风险,使投资者在公司终止上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
三是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使公司“能上能下”、“能下能上”。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缓解退市压力的重要途径。终止上市公司通过改善经营、资产重组等方式,消除终止上市情形且达到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由证券交易所作出是否重新上市的决定。
四是为退市公司投资者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转入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使得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转让的渠道。
该负责人指出,即使投资者买的股票公司真的退市了,其在退市信息披露的不断提示下,可以在退市整理期处理掉手中持有的股票,还可以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通过全国性场外市场系统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场外交易市场来予以转让。
据该负责人透露,与此同时,证监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赔偿机制,近期正在抓紧筹备成立专门机构,通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取股东资格并参与公司治理、行使股东权利、提起民事诉讼等,不断强化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