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潘石屹微博转发上市公司中标信息引起股价波动,20位股民计划联名举报。经济之声评论:披露信息应当依法规进行,微博爆料不可取。
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任志强"任大炮、任大嘴"的名号,现在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现在,地产界又有一个人被称为大嘴,他就是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有人叫他"潘大嘴"。2012年12月25号下午,SOHO中国的官方微博上贴出了一条消息,说在刚结束的一次招标中,沈阳远大中标。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随即转发这条消息,并恭喜沈阳远大中标。
沈阳远大第二天也用官方微博账户回应说,感谢潘石屹对远大的信任,远大有决心、有信心做好每一项工程。但是在潘石屹转发后的两天之内,远大的官方网站上都没有公布沈阳远大中标的信息。就是这一次转发,一次评论,导致在圣诞节假期之后,承接项目的远大中国在香港股市的股价狂跌8%。潘石屹似乎非常喜欢转发中标的消息。
在去年10月23号和12月6号,潘石屹两次转发中标信息,那两家中标企业的股价当天都大幅上涨。潘石屹微博上的"大嘴行为",引起了股民强烈不满。媒体报道的最消息消息是,20位股民准备联名实名举报潘石屹。他们写了一封三千多字的《致证监会的一封信》,详细阐述潘石屹如何在微博上发布信息,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出现波动,希望证监会定性和处理这个事件。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分析师桂浩明来评论。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沈阳远大应该及时公布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在远大公布之前,SOHO中国董事长就转发了沈阳远大的中标消息。有人认为,这种行为涉嫌操纵市场。
桂浩明:我想首先还是要确定,他所公布信息是不是属于上市公司必须需要通过正规途径披露通过的重大信息,应该是如果不属于重大信息,那么网上的报道或者微博发布,并无不可,但是如果是重大信息,那就是要在规定时间当中,在规定和媒体当中来公开,而且之前在披露那就是违规。不同的上市公司都对股价有一个什么样的金额或者什么样的情况属于重大财务或者说重大影响,并不为重大前提,这就要看中标的的金额规模以及对相关公司财务影响,我想可能在这方面有关方面是需要做出一个说明,如果属于重大信息的,用这种方法那肯定是不妥当的。
这次能不能列为重大信息要看两个方面,一个就是要看沈阳远大过去对中标信息的定义,另外也要看因为它是在海外上市,要看当地交易所对它信息的披露,并不是随便从某一个角度就可以轻易下判断。
去年12月25号下午4点半,SOHO中国在微博上公布了沈阳远大的中标信息,35分钟后,潘石屹转发了这条微博。而SOHO中国的网站上,沈阳远大中标信息公布的日期是12月26号。
桂浩明:按照我想,如果远大本身也是要在公开场合当中去公布,虽然这个也不表明一定是重大信息。但是在其他媒体已经公布的情况,他在被动的有一个时间才公布,这个显然是不合理的或者说是有涉嫌违规的嫌疑。信息公布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从市场的规范角度出发,应该上市公司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公布,而且在这之前是不应该让其他的第三方来进行发布的,所以别人发布以后再去被动做发布,那就有问题。如果一定需要发布的话,也从程序上别人发布了,我首先要停牌来检查是不是有这回事情,如果确实有,那么我再查。所以这当中我觉得远大在操作的时候,可能确实存在程序上不合乎规范。
潘石屹转发中标信息可以说已经是一种习惯了,去年就转发了好几次,导致中标企业股价都出现大幅波动。证监会之前也回应说,如果设计合同金额重大,证监会就会介入调查。不过到现在为止,都没有证监会介入的消息。
桂浩明:我想证监会是否介入调查有证监会的立案标准,它立案都是有一定的程序,有一定的标准。那么恐怕我想我估计还是在对于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信息,要按规定不需要公布不能不公布这样一个问题的界定上。如果不属于重大信息,这个我想也就没有必要在去立案调查了,如果属于的话,那就本着违法,按照规定就不需要严格的监管,不需要进行通过立案调查,并且如果确实是存在违规的问题那就要严厉查处,有法必依。
潘石屹转发中标消息后,中标公司在A股市场股价都是大涨,但是在香港股市,远大中国的股票是大跌。有人认为,之所以有这种差别,是因为内地股民喜欢炒消息,香港则不同。
桂浩明:我想这个是分为两个方面,因为是境内公司,大家感觉它是企业能够中标然后提升竞争力,在目前市场上更容易产生现象。但是反过来成熟投资者可能考虑,如果中标信息披露方法不规范的话,那么实际上涉及到对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怀疑,就是你的公司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信息披露不完整。而一个信息披露不完整的公司,无法做到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对待在来操作的公司。实际上它资本市场是有应该折价的,因为投资者觉得他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所以这种情况下,在海外市场当中股价出现调整我觉得也正常,也反映出上市公司如果不按牌里出牌的话,它自然是不符合市场规则的。
我觉得作为一个企业的领导,同时在某些领域是一个微博的红人,拥有广泛的粉丝,这种情况下他的言行就更要注意,你谈论的是一家上市公司,是一家公众公司,要特别慎重,不需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不应该去挑战一些底线,有些可能是模棱两可的,似乎在违规似乎也不违规。这种情况下我想作为当事人不能因为去博眼球,或者图一时之快。反过来,我想上市公司要主动的在严格的把握信息披露的规则,我想尽可能让更多的信息及时准确的让投资者了解,这才是改变信息披露,紊乱渠道不畅这样一个根本,这样局面的根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