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2006年01月18日 08: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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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信息系统电子化建设水平低,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共享,信息查询困难。

    (9)、预告登记制度不完备。

    2、加速中国物权登记的立法工作,制定《物权登记法》,建立统一、系统、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

    (1)、加强物权登记立法,以立法的统一、完善为基础,促进物权登记制度的统一和完善。制定统一的《物权登记法》,建立统一的、系统的、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统一物权登记的法律依据,有效地避开部门利益冲突,减少市场交易的行政干预;保障物权登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客观公正,建立公平、有序的交易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2)、《物权登记法》应该包括五个基本组成部分,即总则、不动产基本物权的登记、动产所有权注册的登记、担保利益的备案、以及附则或其他补充规定。

    总则,应该包括物权登记的基础性概念、登记机构的性质及统一设立、登记机构与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其他总括性规定,划分并规定“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以及“担保利益备案公示系统”三个登记子系统,规定三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例如信息的保密、交流、共享等。

    之后分三个部分,对各登记子系统进行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具体规范,包括登记的财产/权利、登记效力、登记责任、登记程序、登记事项等,建立登记请求权、登记顺位规则以及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

    (3)、在《物权登记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登记机构的统一。将目前分散的物权登记职能从各自所属的行政机关中剥离,共同组建成立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属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直属司法部。根据三个登记子系统的划分,在登记机构内部分别设立三个不同的登记部门,即“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部”、“动产基本物权登记部”和“担保利益备案公示部”;以互联网为基础建立电子化“中国物权登记系统”,分别由“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和“担保利益备案公示子系统”等三个子系统组成。

    3、以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登记为核心,以《物权登记法》为依据,建立“中国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子系统”。

    ⑴、依据《物权登记法》,建立独立、统一、系统的,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目的的公示性“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

    ⑵、明确界定该子系统登记的不动产范围和权利范围,使登记权利法定化,复杂的物权社会关系明晰化。对是否纳入登记的物权,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⑶、本登记子系统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此处特指物权的设立和变更,下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无效。

    ⑷、登记部门对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采取相应的立法技术对实质性审查的弊端加以补救,简化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和程序,缩短登记时间,提高登记效率。

    ⑸、建立登记机构错误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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