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2006年01月18日 08: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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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昨日提供给本报的独家报告呼吁,扩大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将应收账款、存货及目前尚不存在但将来可能形成的物等重要的动产担保资源纳入担保物权制度中。同时,尽快制定《物权登记法》,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

    在国外,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被看作最有价值的担保物。在美国,应收账款占动产担保物的70%。但我国法律仅承认“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动产可作为抵押物。在实践中,动产抵押的范围非常狭窄。扩大可用于设定担保物权的物的范围,可使经济主体最大限度地利用其资产价值作为担保,获取融资。

    报告还建议,应该制定专门的《物权登记法》,分别建立统一的公示性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物权登记法》中明确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避免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以健全的法律切实保护信贷人权利。

    扩大动产担保范围加速物权登记立法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

    ○建议扩大动产担保物的范围,将应收账款、存货、以及目前尚不存在但将来可能形成的物等重要的动产担保资源纳入到担保物权制度中。

    ○在担保物权已经登记备案的债权人当中,最先备案其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应制定专门的《物权登记法》,建立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并在其中统一规范关于担保物权登记的有关问题。

    ○以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登记为核心,以《物权登记法》为依据,建立“中国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子系统”。

    2004-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联合开展《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项目研究。本报告是该项目研究的报告之一,旨在从构建统一、便捷、安全、高效的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和物权登记制度入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的担保交易法律体系,扩大担保交易标的物范围,增强担保交易的便捷性和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交易安全,使信贷人权利得到切实保护,促使信贷增长,促进交易活动便利,为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基础。

    构建中国现代担保物权制度

    一、中国担保物权的制度缺陷

    1、法律规定的可供担保的标的物范围狭窄,使中小企业拥有的大量资产闲置,无法用于融资担保,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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