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2006年01月18日 08: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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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登记是物权登记的一部分,应该在物权登记中加以规定。应该制定专门的《物权登记法》,分别建立统一的公示性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和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物权登记法》中规定担保物权的登记,建立统一、便捷、低价、高效的公示性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备案公示系统,透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明确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避免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活动,以健全的法律切实保护信贷人权利,促进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5、建立便捷、快速、低廉、高效的担保物权执行制度。

    担保物权执行制度的核心应该是执行规则的简单透明和执行结果的确定性。建立高效率的担保物权执行机制,使债权人能够准确地预见执行所需的时间和费用以及处分担保资产所能够回收的金额,将直接影响信贷成本和信贷供应量。

    我国在构建现代担保物权制度时,应修改有关担保物权执行的法律规定,建立便捷、快速、低廉、高效的担保物权执行制度。发生违约时,法律应允许债权人选择自助救济、简易司法程序等多种方式实现其担保利益。合同双方有权对其权利和救济措施达成协议,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在司法程序外回收和处置担保物,降低当事人的司法成本。为了保证债权人能够以和平的方式行使其自助救济权力,并在私自出卖担保物的过程中实现公平的商业价值,法律应设立对债权人不良行为的合理防范措施。一旦需要法院介入担保物的回收和处置过程,则使用快捷的简化司法程序,法院的审议应当仅限于核实建立担保物权的合约是否存在以及违约事件是否成立。这样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债务讼累,节约实现债权的成本。

    建立统一完善的中国物权登记制度

    本部分将通过对中国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制度缺陷的分析,参照国际立法经验,重点研究如何建立中国统一的物权登记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设计与构想。

    一、重构中国物权登记制度中国要建立一个统一、完善的物权登记制度,首先应该根据不同财产和不同物权对登记的不同需要和要求,对物权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由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对登记要求的共同点以及担保物权登记的特点,笔者认为,中国的物权登记系统应该作如下划分:

    1、按物权的种类,将物权登记系统划分为“基本物权登记系统”和“担保利益备案系统。”

    (1)、基本物权登记系统:以所有权/产权、用益物权为登记对象的物权登记系统。

    (2)、担保物权登记系统:以不动产和动产的担保物权为主要登记对象的物权登记系统。由于一则担保物权的登记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担保权益的,二则担保物权的登记和前述之“基本物权”的相比要简单得多,为了有所区别,故建议称担保物权登记系统为“担保利益备案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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