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央行研究局报告建议扩大动产担保范围

2006年01月18日 08: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郭凤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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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划分理由:如前所述,虽然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分别属于自物权和他物权,但是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是实体物权,都是以对财产的占有为前提的。对该两种物权的成立或法律效力一般都以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不能生效;对登记的记载的事项要求绝对真实、准确而且全面,所以一般都要求进行实质审查;由于所有权/产权和用益物权登记对此后物权的变动具有决定意义,因此所有权/产权登记具有一个特别的登记程序,即初始登记或注册登记。

    虽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同属于他物权,但担保物权是以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为基础的、建立在该两种物权之上的、除质权和留置权外一般不以占有财产、仅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价值权、变价权、非实体物权,不能以财产占有来实现担保物权,而必须用担保物的变价来实现。对担保物权的登记尽管也要求真实、准确,但不一定要很全面,只要能说明债权人及于担保物之上的权利状态即可,重在公示提醒;经当事人和议即可成立,不以登记作为权利生效的要件;由于担保物权的设立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权利当事人,而且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确保登记内容真实、准确的实质性审查应主要由债权人承担,登记机关只对登记申请文件是否合乎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由此种种,对于担保物权的登记,用“备案公示”应该更合适。

    2、按财产的种类,将“基本物权登记系统”再划分为“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和“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

    (1)、不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专门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产权、用益物权进行登记的物权登记系统。

    (2)、动产基本物权登记系统:专们对动产的所有权/产权进行登记的物权登记系统。

    (3)、划分理由:用益物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的,动产之上一般没有用益物权;一般所有不动产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都要求登记,不登记不生效,即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动产一般以占有或交付为其公示方式,法律只对一些特别重要之动产的所有权/产权要求必须登记。

    由于不动产与动产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等要求和程序上非常相似,因此对于担保物权登记备案系统将不再进一步划分,这样也有利于不同财产上担保利益的统合设立。

    也就是说,中国物权登记系统由三个相对独立的子登记系统组成,如下面两个图例所示:

    中国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的划分

    二、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之研究物权登记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说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登记制度的根本制度,是动产登记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梳理和研究,将有助于了解物权登记制度的核心,有助于建立物权登记制度的总体框架。

    1、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制度缺陷。

    (1)、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立法滞后。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根据不动产类型的不同散见于《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各项单行民事法律、法规及一些司法解释中,至今尚未制定专门的《物权登记法》或《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尚未建立系统的、统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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