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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达股份披露 梁氏三兄弟一审判有期徒刑

2013年06月25日 07:09   来源:中国证券报   

    美达股份公告,公司收到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6月24日法院判决,天健集团、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因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处天健集团罚金4000万元。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四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而天健集团、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均当庭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口头提出上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资料显示,公司于2012年8月发布公告称,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对天健集团以及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单位行贿罪,对梁广义、梁伟东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天健集团于2002年8月份通过公开拍卖成功竞拍到美达股份81818182股法人股,并支付了3500万元拍卖定金。因资金紧张,天健集团向时任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林建忠提出帮忙贷款购买上述股票,并承诺将天健集团所持有的美达股份利润的20%给予林建忠。2002年10月份,林建忠违反有关规定,向天健集团共发放1.7亿元贷款。天健集团将上述贷款大部分用于购买美达股份法人股。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陆续归还上述贷款。此外,天健集团还分别于2003年8月份及2005年4月份,以其全资子公司江门市新会天健投资公司、江门市新力投资公司的名义购买美达股份共3000万法人股。天健集团于2005年5月,由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与林建忠共同签署书面承诺书,约定天健集团所持有的美达股份利润的20%属于林建忠。天健集团于2007年5月,将天健投资公司、新力投资公司所持有的3000万美达股份卖出。于2007年5月25日提取4000万元支付给林建忠成立的广州市德林商贸公司。江门市检察院由此指控上述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公告还指出,梁广义、梁伟东在任美达股份董事长、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德华公司采购钢材、设备的名义,先后于2005年4月6日、11日从德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划款800万元、900万元到珠海市海俊铭公司,再由海俊铭公司将上述款项划款到新力投资公司。新力投资公司将上述1700万元中的1590万元购买美达股份1500万股。2005年7月份,上述挪用的1700万元归还德华公司。

    新会区人民法院认为,天健集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天健集团和梁广义、梁伟东、梁少勋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于梁广义、梁伟东挪用资金罪的指控,因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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