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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混业经营成大势 金融风险须关注

2013年06月13日 07:19   来源:人民日报   

  6月1日起,新《基金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保险、券商和私募自此可发行公募基金产品;同时,基金公司子公司亦可向原本属于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拓展生存空间。随着近年来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加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纷纷通过旗下子公司,涉足保险、基金、投行等综合化业务,加之互联网金融也纷纷试水个人理财市场,引起市场的关注。

  根据《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引导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

  专家认为,伴随市场逐步开放,发展综合化经营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实力。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东升认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必然会带来金融监管的放松,也就形成了银行、保险、证券的相互融合。同时,全民巨大的金融和理财资产需要寻找相对应的收益的产品,真正的金融扩张、创新和融合的时代即将到来。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指出,伴随着金融体系的开放,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涉足到券商体系内部。一方面,券商能够从事的业务得到了一定拓展,行业壁垒逐步被打破,会使现有券商行业进行整合。比如中小券商将寻找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之道,改变券商行业的同质化经营现状;另一方面,银行一直从事存贷业务,实际也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综合化经营将给银行提供新的出路,从而降低改革阻力。

  但专家同时表示,尽管混业经营会提升中国的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还相对落后,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现有金融管制缺位的问题。

  专家认为,金融混业必然将使得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变更,这就要解决谁来监管的问题。发展综合性业务是金融现代化经营的趋势,应重稳步推进。监管体系需加强对综合经营平台公司的并表和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法人分业”、有限出资责任等“防火墙”,防范交叉经营风险。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认为,探讨综合化经营的前提在于,“分业监管”的体系还不会改变。对综合化经营的监管重心应是资金账户和客户资源风险。这要求监管体系从机构监管出发,向以业务为主体的功能监管转变,比如按是否从事IPO承销业务确定综合经营体的监管归口。

  文/郑钧天 杜放 (据新华社上海6月12日专电)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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