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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盛宴下风险几何?

2013年06月13日 08:38   来源:青岛新闻网   

  6月1日起,新《基金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保险、券商和私募自此可发行公募基金产品;同时,基金公司子公司亦可向原本属于信托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拓展生存空间。

  随着近年来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加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纷纷通过旗下子公司,涉足保险、基金、投行等综合化业务,加之互联网金融也纷纷试水个人理财市场,引起市场的关注。

  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加速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不断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如中国建设银行旗下拥有多种金融业务牌照,涵盖投行、保险、基金、信托、租赁及住房储蓄等领域;工商银行旗下已有工银国际、工银瑞信、工银安盛等综合化经营体,触及保险、基金、租赁等业务;此外,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均已取得香港证券牌照,获准开展赴港上市发行承销。

  近日,在上海举办的首届外滩国际金融峰会上,瑞士信贷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张利平认为,自国际金融危机以后,主要金融发达国家的监管机构已经不允许大的投资银行用资本金作为主要盈利的手段,这就迫使以前主要靠自营业务盈利的投资银行,要用贷款的方式来获取投资银行的收益。

  券商方面,中国证监会已经允许证券公司开展私募基金、资产管理、场外市场及股票质押融资(准信贷)等新业务。而国泰君安近期更是成为首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可做支付业务的券商。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认为,证券公司被赋予诸多新的业务功能,意味着我国的金融混业化迈进了一大步。

  除银行和券商外,保险、资产管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试点也不断深化。截至目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除长城外,华融、信达、东方均已分别控股券商子公司。

  综合化布局将成双刃剑

  根据《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我国将引导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明确综合经营战略、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引导试点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和比较优势选择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

  专家认为,伴随市场逐步开放,发展综合化经营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实力。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东升认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必然会带来金融监管的放松,也就形成了银行、保险、证券的相互融合。同时,全民巨大的金融和理财资产需要寻找相对应的收益的产品,真正的金融扩张、创新和融合的时代即将到来。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指出,伴随着金融体系的开放,银行的综合化经营已涉足到券商体系内部。一方面,券商能够从事的业务得到了一定拓展,行业壁垒逐步被打破,会使现有券商行业进行整合。比如中小券商将寻找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之道,改变券商行业的同质化经营现状;另一方面,银行一直从事存贷业务,实际也不利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综合化经营将给银行提供新的出路,从而降低改革阻力。

  但专家同时表示,尽管混业经营会提升中国的金融服务水平和质量,但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还相对落后,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现有金融管制缺位的问题。

  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认为,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全面竞争,去争取最大盈利的动力超强,但其风险控制机制相对薄弱,金融混业往往使机构投资者看得到利润,看不到潜在的风险。

  风险监管机制亟须完善

  专家认为,金融混业必然将使得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变更,这就要解决谁来监管的问题。发展综合性业务是金融现代化经营的趋势,应重稳步推进。监管体系需加强对综合经营平台公司的并表和风险管理,进一步明确“法人分业”、有限出资责任等“防火墙”,防范交叉经营风险。

  近年来,我国已对部分综合化经营试点出台规范政策。《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此外,商业银行也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托管人。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教授费方域认为,“法人分业”意味着金融机构旗下的综合经营体是独立法人,需要保证其决策不受所在母公司业务的干扰。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化取向,意味着需进一步提高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水平,首要的是应进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现有分业监管机构的部级联合办公体系也要得到强化。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认为,探讨综合化经营的前提在于,“分业监管”的体系还不会改变。对综合化经营的监管重心应是资金账户和客户资源风险。这要求监管体系从机构监管出发,向以业务为主体的功能监管转变,比如按是否从事IPO承销业务确定综合经营体的监管归口。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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