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新政规范经适房、限价房管理 今起买保障房房本须写夫妻名字 已购房屋禁止投资抵押
自今日起,本市正式推行保障房管理新规,意在杜绝骗购等违规行为。
新规要求,家庭申购经适房或限价房时,必须夫妻双方共签购房合同,房产证上也要写上夫妻二人的姓名;未上市转成商品房的产权保障房,不得以投资、投机为由抵押贷款;如果出售房产证办理未满5年的保障房,则只能按照原价出售给区县住保部门组织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或由政府回购。
市住建委昨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防违法骗购 杜绝钻空子
新规
申请家庭购买限价房和经适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解读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经适房、限价房本身就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申请的,审核的标准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而且是以家庭的人口等因素确定配售房源的户型大小。
如果房屋产权只登记在其中一位申请人名下,与实际按照家庭人口结构确定的分配方案不符,申请家庭所购买的经适房、限价房也应是家庭共有的房产,应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另一方面,也存在着所购保障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名下则是无房,有可能会钻限购等政策的空子,违法骗购,再用另一个人的名义去申请买房。
老房老办法 新房新办法
新规
《通知》中,除对保障房强制实施夫妻“共有产权”外,还包括入住前将复审家庭住房、实时比对购房登记等一系列新政。
不过,新政并不约束2007年之前的老经适房项目。
解读
市住建委表示,这次按照的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2007年之前北京组织建设了天通苑、回龙观等52个老经适房项目,这些老经适房仍然执行的是原政策。
对2007年后已取得房产证的限价房和经适房家庭,如果房产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共有情况的约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据统计,2007年北京实施保障房新政以来,共配租配售了18.2万多套保障房,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14.3万套。
入住前 先复审家庭住房情况
新规
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在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等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不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解读
市住建委表示,此前政策规定,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环节是在参加摇号前,但有的从摇号到入住,相差有一两年。因此全市将统一执行入住前复审。筛查出摇号后又获得住房的家庭,使保障房真正提供给需要的家庭。
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据了解,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并没有纳入。
与前几个环节审核收入、资产、住房不同,入住前的审核只审家庭结构和住房。这是因为如果在已购房、等待入住的这段时间里,申请家庭的收入超标了少许也要退出的话,并不人性化。而住房必须审的原因是,保障房就是要解决住房困难,如果有了其他住房,就不需要保障了。
比对购房信息 违规取消资格
新规
个人在购买住房和申请房屋登记时,市住建委将随即核对是不是保障房或轮候家庭,如果是的话,其购房和登记情况将反馈给住保部门进行复核。如果不再符合条件,将分别作出停止申请受理、取消申请资格、责令退回已购、已租保障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的决定。
解读
这是首次实现了住房保障与房屋权属系统的实时比对。
过去都是在保障房入住后,每年审核一次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的变动情况。
而这次是如果购买或获得了其他住房,在办理购买或登记手续时,房屋权属部门就立即把这些信息同步传送给住房管理部门。
已购保障房 禁作投资抵押
新规
限价房和经适房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即用于房贷的抵押。未经住保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
同时,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解读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双方签订民间借款等行为,将所购保障房抵押,最后因无法偿还而导致纠纷的情况。保障房是用来解决自住需求的,不是用来投资或牟利的工具,这次政府明确了态度,以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
回购保障房 政府将统一价
新规
《通知》规定,经适房再上市交易,区县住保部门要出具全市统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的意见。回购价格也计划全市统一。
解读
按北京的保障房政策,已购经适房满五年可上市出售,但同等价格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因此,经适房家庭在上市出售经适房前,必须获得区县住保部门放弃回购的证明。
按照现行政策,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产权证未满5年的情况下,已购房屋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
若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房屋,只能由区县住保部门组织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照原购房价格购买,或者由政府按照原价回购。
购房款也得先用于偿还银行、公积金中心等抵押权人,剩余的房款才属于售房的被保障家庭。在这一过程中,房屋的产权性质不会发生变化。
实际操作中,由于很多保障房家庭购房时都申请了贷款,偿还贷款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按原价回购,将导致保障房家庭“亏本”。
对于“原价回购”这一标准是否会按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做进一步研究。本版文/记者 陈斯
制图/周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