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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保障房夫妻须办共有产权

2013年05月10日 15:19   来源:北京晚报   赵莹莹 J201

  从今日起,保障房申请家庭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同时,2007年后所购保障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将该房屋作价出资用于投资,不得买卖、赠与他人;也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而应由区县住保部门按原购房价格优先回购。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障房购买的新规定。不过,天通苑、回龙观等2007年前老经适房仍然按照原政策执行。

  新政1

  夫妻共签买卖合同

  此前,北京的经适房、限价房的管理办法中,对于夫妻办理共有产权,并不实行强制原则。如果申请家庭愿意,可以办理共有产权;如果不愿意则可以不办理。

  新政则明确,从今日起,申请家庭购买限价房和经适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但不能约定一方100%,另一方为0。

  解读:

  堵住限购政策漏洞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经适房、限价房本身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审核的标准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并且是以家庭的人口等因素确定配售房源的户型大小。所以,申请家庭所购买的经适房、限价房,应是夫妻共有房产。此外,夫妻双方办理共有房屋登记后,也将堵住所购保障房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则以名下无房的身份钻限购政策的漏洞,再另外买房。

  影响:

  2007年后经适房限价房14.3万套

  据了解,本次的新政,只是针对2007年北京保障房新政之后,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各类保障房。“这次按照的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原则。2007年之前北京组织建设的天通苑、回龙观等52个老经适房项目,仍然执行原政策。”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

  对于2007年后的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家庭,如果房产登记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双方关于房屋产权共有情况的约定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共有房屋登记手续。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据统计,2007年北京实施保障房新政以来,共配租配售了18.2万多套保障房,其中经适房和限价房14.3万套。

  新政2

  抵押借款仅限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

  新政规定,限价房和经适房家庭利用保障房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即用于房贷的抵押。未经住保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同时,已购限价房和经适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即未满足五年上市交易条件的,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解读:

  保障房不是投资工具

  此前法院审理案件时,曾遇到双方签订民间借款等行为,将所购保障房抵押,最后因无法偿还而导致纠纷的情况。“保障房是用来解决自住需求的,不是用来投资或牟利的工具,这次政府明确了态度,也是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

  影响:

  未满五年需处置的

  政府按原房价回购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已购房屋未满五年需要处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或按原购房价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新政3

  入住前复审家庭住房

  新政规定,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在经适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等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将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停止为该家庭办理保障房入住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解读:

  与房屋权属系统实时比对

  此前北京的保障房政策中,对于申请家庭资格审核的最后一个节点是在参加摇号前,但有时从摇号到最终入住,能相差一两年。因此,此次新规定中,全市统一执行在入住前再进行一次审核,使保障房真正提供给需要的家庭。

  另外,北京已实现住房保障与房屋权属系统的实时比对。保障房申请家庭如果购买或获得了其他住房,在办理购买或登记手续时,房屋权属部门将购房和登记情况反馈给住保部门,进行资格复核。

  影响:

  复审不包括限价房

  记者注意到,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没有纳入。

  此外,与前几个环节审核收入、资产、住房不同,入住前的复审只审核家庭结构和住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已经购房、等待入住的这段时间里,申请家庭的收入超标了少许也要退出的话,并不人性化。而住房必须审的原因是,保障房就是要解决住房困难,如果有了其他住房,就不需要保障了。

  新政4

  户籍离京、持绿卡者卖房 由房屋所在地区县出证明

  此前,对于购买了经适房后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户籍转到外地的家庭,按规定,若需上市出售经适房,必须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出具政府放弃回购的证明,但当地政府部门不可能出具放弃回购北京经适房的证明。

  此次新政中明确,经适房产权人现户籍因各种原因已不在本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办理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手续。

  2007年之前的老经适房,有一小部分是持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绿卡)的家庭申请并购买,这类家庭出售经适房,也将按照这一原则来办理。本报记者 赵莹莹 J201


(责任编辑: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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