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已从2004年的几百款发展到现在的上万款产品,呈现出几何级数上涨态势。但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知程度,却并未随着产品发行数量的飙升而大幅提高。部分投资者就将银行理财产品与定期存款做片面比较,对预期收益、到期日、到账日等专业术语也一头雾水。有些小秘密,理财经理也不一定告诉你。
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该注意什么?如何正确认识理财产品?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合法权益呢?重庆晨报记者连日来走访了多家银行,试图为你找到答案。
A理财产品和储蓄,根本是两码事
提醒:理财产品有风险,搞不好要蚀本,最好谨慎投资
重庆某银行渝中区支行的客户经理程晨工作3年。说到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认识,程晨有些无奈:“大多数人进来的第一句话就是:有好多利息?比定期高多少?好久能取?但很少有人问产品的投资渠道、相关风险或适用群体。”
程晨说:“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风险收益水平介于储蓄存款和股票投资之间的多样化投融资工具。既然是投资,那就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仅有可能得不到任何收益,还有可能会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其投资本金。而储蓄存款零风险收益固定,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B看清楚!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提醒:预期最高收益看着很美,但扣除费税等,实际收益要低得多
程晨遇到这样一位客户,“小程,这上面怎么写的都是预期收益?那有可能达不到哦!?有没有确定了收益率的产品?我觉得要稳当些。”这位客户问得很直接。而怀着这样想法的客户不在少数。
程晨说,在实际投资中,一般很难实现产品说明书中的预期最高收益,且预期收益一般以年化收益率展示。比如一款结构性理财产品预期收益是在1%到7%,那么这款产品的收益就是在1%到7%之间徘徊,是不固定的。如果扣除预期最高收益中的费税因素,产品到期的实际收益将远低于预期最高收益。一些外币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还受到汇率因素影响。如某款外币理财产品虽然到期实现了预期最高收益,但投资币种汇率水平的大幅下跌也会导致产品的实际收益远远低于预期最高收益。对投资者而言就是赚得了预期收益,但未赚得实际收益。
C产品到期后还有个“清算期”
提醒:如果银行未告知具体的“清算期”,可向银监局投诉
一位重庆某国有银行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告诉重庆晨报记者,客户赎回银行理财产品时,在不知不觉中被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摆了一道。“‘清算期’银行业内术语叫‘T+N’(T指的是产品到期日,N指天数N≥0),即产品到期后并不意味着客户的本金和收益能当天到账,而是进入还本‘清算期’。N的时间越长,客户损失越大,因为在这个期限里,客户的资金是没有任何收益的。”该负责人说。
“如果是分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下,产品到期日中午银行就会开始清算资金,当晚便可到账。但理财产品若是在总行购买的,时间大致在2到3天左右。虽然各家银行都会在产品合同里明确标出清算期的期限,但是客户在购买时,很多理财经理并不会主动说明,因为太麻烦。如果客户如果不够细心,就容易忽略了这一隐性的霸王条款。”该负责人继续说。
该人士说,如果银行未在市民购买产品时告知“清算期”等相关事宜,甚至出现刻意隐瞒或蒙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向银监局投诉。
D募集期不计利息,越短越好
提醒:投资者可办理七天通知存款减少损失,利息要高得多
市民张先生长期关注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他发现有些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太长了,而且很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往往把重点放在产品的理财时间、预期收益上,而忽略了募集期的告知。
对此,重庆某银行理财经理张琦表示,银行的理财产品募集期长短不一,短的一两天,长的一个多月。“通常来说债券、票据类产品募集期为1到5天,代销信托产品或私募基金募集期较长,一般是15天到一个月。按理财产品的协议规定,在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资金是不计息的。”
投资如何避免募集期带来的收益折损呢?张琦表示:“市民可在客户经理的帮助下开通七天通知存款的方式来减少损失,如果购买理财时距离起息日大于或等于7天,签订该协议后,起息前的资金就会按照7天通知的利率(1.35%)计息,可取得比活期高数倍的利息收益。另外,开通银行卡手机短信提醒业务也不错。”
E理财到期日≠资金到账日
提醒:各家银行规定不同,购买理财产品时最好问清楚了
市民王晓波先生去年9月1日在重庆某银行购买了一款27天的短期理财产品,准备到期后,去购买另外一家银行在9月27日当天发行的一款收益较高的理财产品。“结果27号那天我发现资金没到账,最后我才知道,这款产品规定的到期日是9月27日,而资金到账日却是9月30日。只能眼巴巴地看着那些高收益产品售完。”
工商银行的理财经理陈女士表示,关于理财产品到期后资金到账问题,各家银行规定不一样,市民在购买时要弄清楚资金的实际到账日,以免给自己带来不便。因此,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但要问明白起息日,还要问明白到账日。
F提前终止、提前赎回不是一回事
提醒:提前赎回可不是免费的,往往要交一定额度的费用
家住龙湖花园的秦先生前不久投资20万购买了一款半年期的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6%。“大概过了3个多月,该产品提前终止,最后,我连本带息共收到了包括本金在内的20.28万元,实际收益为2800元。”而事实上,按半年计算的话,秦先生的收益应该有5600元。对于产品提前终止的原因,银行给出的解释是:融资企业提前还款,所以信托产品提前终止,而且产品合同中已说明“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因此属于正常现象。
市民吴先生在前年投资30万购买了重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万能型保险理财产品,他在途中急需用钱提取几次理财资金,事后发现每次取钱时都被收取了手续费。“我在自己的理财账户里取自己的钱为什么还要交手续费呢?”吴先生不明白。
对于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提前赎回的解释,重庆某银行的理财经理谢女士说:“秦先生的案例就是属于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即在约定满足一定条件下的自动终止为提前终止。而提前赎回是在一定条件下,市民可提前赎回。吴先生购买的是万能保险,在犹豫期过后就能随时提取自己的账户价值,但因为每个产品都有一定的封闭期和赎回限制,提前赎回并不是随时赎回。另外,提前赎回需要支付一定额度的费用,所以,市民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产品的提前终止、提前赎回事宜要有个底,这些都在产品说明中有详细介绍。”
不过,重庆晨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理财产品是否提前终止,决定权大多掌握在银行手中,投资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很多银行理财产品购买合同上写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说明,但投资者却无权提前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