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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看大病住院费可报销一半以上

2013年04月08日 09:09   来源:燕赵晚报   

    今后,我省城镇居民、农民看大病住院报销比例最少将不低于50%,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4月7日,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甘肃保监局联合发布《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I》。提出,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方案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2013年按照人均30元的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适当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统筹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在金昌、庆阳和定西三市试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全省范围。

    方案规定,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市、县级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方式,使城乡居民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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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清楚如何报销

    ◆资金支付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85%由省级财政根据相关部门的申请,分次直接划转到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账户,其余15%作为年度考核暂留款,经考核后结算。

    ◆报销方式单次住院合规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的补偿;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按分段报销比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分别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大病保险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参保(合)患者出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异地就医参保(合)患者需省外异地就医的,要按照基本医疗转诊规定办理,同时,要告知参保地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所需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报销。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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