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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产品犹豫期拟延长10天 减少销售误导难以治本

2013年03月21日 07:13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刘敬元

  “肯定是不好的消息,我们希望没有犹豫期。”当被问及银保产品犹豫期若延长至20天会怎样时,记者听到了某银行职员的心声。

  近日有消息称,保监会拟对银邮渠道出台一系列新规,包括银保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20天等。若该政策推广落实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及效果,记者采访了解到,各界所持意见并不一致。

  普遍的观点认为,犹豫期从10天变成20天可以有效减少销售误导。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犹豫期时间的长短,政策得到合规执行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延长犹豫期引争议

  近日有消息称,保监会拟针对银邮渠道出台新规,包括将银保产品犹豫期由10天延长到20天,同时拟规定银邮渠道业务不得向6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期缴产品,不得向70岁以上老年人推荐任何保险产品;趸缴产品起售额不低于5万元,期缴产品起售额不低于1万元;对农村和城镇低收入居民,不得销售分红、万能、投连、变额产品,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产品为主等。

  “早该如此了”、“必须得顶,净化市场”、“支持,银保渠道应该规范”、“太好了,银邮代理产品在底层县市区乡镇忽悠了多少老百姓啊”……前述一系列拟出台的规定一经爆出,就在网络上得到了肯定。

  不过在这些拟出台的规定中,关于“犹豫期”的规定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这样确实比较合理,但是有一点,犹豫期延迟到20天有实际意义么?” 同时也有人认为犹豫期“可以加到60天”。争议的焦点在于“银保产品犹豫期不得少于20天”是否合理,是否有推出的必要,以及实际意义有多大等。

  所谓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指在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中的约定,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普遍的观点认为,犹豫期从10天变成20天,这项政策可以有效减少销售误导。“这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是利好。如果能延长犹豫期,可以给投保人更多的时间做出消费判断,可以降低消费者被误导的风险隐患,能够排除更多纠纷的隐患,这对保险公司来讲也有利的。”

  同时,犹豫期延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退保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也将随之增加。“退保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在于,原本10天犹豫期后保险已经可以成立,这样保险公司已经发生的运营成本可转化为成果,而如果10天后发生退保情况,公司这些成本白白付出,也就造成了损失。”某业内人士指出,不过他预计犹豫期延长到20天对公司的影响不会很大。

  正是由于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无条件退保的权利,所以为了保住更多的业绩,从事销售的银行员工自然不希望犹豫期延长,对他们来讲,10天的犹豫期期限已是噩梦。“肯定是不好的消息,没有犹豫期最好。”某银行员工私下对记者表示。

  接受记者采访的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一语中的,“犹豫期的延长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看会有一定作用,但其仍属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消费者被误导的源头还在于银保产品的设计。”

  若10天的犹豫期延长至20天,会否对产品的精算假设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产品费率?服务于某合资寿险公司的北美精算师梁先生认为影响不太可能发生。“银保产品以储蓄型产品为主,保障型产品不多,因此保险公司的成本主要发生在投资方面,实际产品费率受到的影响不大。”况且如果产品不是被误导销售出去的话,退保的情况本身不会特别多。

  关键在于执行

  银保犹豫期10天较短,延长至20天更好的概念,并不能得到全部业内人士的认同。据一位保险从业资历丰富的袁先生对记者称,他的体会是,“目前的10天,已经够了。”

  “犹豫期10天也好20天也罢,只不过是规章制度,我们要看的是对这种规定的执行能力。”袁先生认为,之所以会觉得10天不够,其实包含很多误解的成分。“大家形而上学地认为10天是从保险公司出单之日计算,实际上,是从客户拿到保单、签收回执之日算起,客户拿到保单后有10天的考虑时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减少犹豫期退保的情况,现在一些营销员的做法是替客户签收回执,并把客户保单拿在自己手里,等到按回执日计算的犹豫期还剩最后一两天了,再把保单交给客户。

  “给客户送保单同时送点小礼品,客户会觉得很高兴,等到客户看到保单后缓过神来了,哪怕第二天想退保,对不起,已经过犹豫期了。”某业内人士称。“对于这种事儿,我作为保险从业者是深恶痛绝的。”

  站在监管层的角度,延长犹豫期将更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不过对政策的执行才是问题能否解决的关键。“违规行为追根溯源是利益问题,拉来保费,保险公司才有收入,拉不来保费,说什么也没用。”袁先生称。

  此前,为减少犹豫期退保纠纷,包括浙江、山东、青岛等地区都曾实行银保渠道保险产品犹豫期30天的政策。袁先生认为,“银保纠纷不在于犹豫期天数上的长短,关键在于执行合规。就算有365天犹豫期,营销员第364天的时候才把保单给客户送过去回访,一样有纠纷、有退保。”

  因销售误导成风,银保业务近来屡受诟病,今年开年以来,各大公司的银保业务紧张之势成了拖累保费下滑的主要原因。“原来银保业务太能赚钱了,公司几乎把底线都丢了,现在发现,这样做把公司和行业都害了,现在的银保泡沫必须刺破,行业才会转好。”某业内人士对记者称。

  对其他渠道客户或不公平

  “银保产品退保率高,不能给客户和投资者带来实质利益,早已是鸡肋业务”,“不为个人或企业私利以诱导方式做让客户不满意的事,市场需要净化,逐渐走向规范,是件好事”大家纷纷对银保业务有可能实行上述新规表示赞同。

  但是,针对银保产品的犹豫期延长的规定若实行并推广,还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由于同一款银邮渠道销售的产品还可能同时在非银邮渠道销售,那么对于从非银行渠道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是不是给予了不公平待遇?

  “就像从国美和苏宁买同样的电视机,享受售后服务的时间不同,消费者显然受到了不平等待遇。”在某合资寿险公司从事个险业务近10年的俞先生向记者提出了他的这个质疑。此外,在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人士中,不少人都提到了健全回访制度的必要性。

  “有一些保险公司是在犹豫期之后才做回访,保险公司的回访制度必须健全。如对电话回访有录音要求,且提问题时语速必须缓慢、吐字清楚;再有,客户要当面签字等。”受访者称。

  根据现行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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