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行为,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1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出具六条审慎性要求,并明确激励对象应当是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具体对象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证券公司可以采取间接持股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据了解,目前国内证券公司的薪酬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薪酬结构不合理,以现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励手段为主,这对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构成不利影响。
《管理规定》明确激励对象应当是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并要求证券公司按照事先制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的行为合规性提出要求,规定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管理规定》强调,实施股权激励的证券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司或者激励对象利用股权激励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信息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管理规定》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