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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车类消费维权仍存鉴定难

2013年03月18日 08:18   来源:中粮期货   

本报记者黄洁

  因发现一年前花11.7万余元购买的车辆缸体有一个洞,维修完毕后,陈某将车辆销售商、汽车生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2万元后,陈某、汽车生产公司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对此,法官认为,涉车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够健全、专业鉴定机构及标准缺乏等问题。

  3月14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据了解,2011年2月14日,陈某驾车行驶在侯禹高速某路段时车辆发生异响,随后陈某停车,将车辆就近送至河津市一汽修厂维修,发现车辆缸体有一个洞,连杆砸坏缸体造成发动机有异响。车辆修理完毕后,陈某将销售车辆的4S店和生产该车辆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赔偿。

  “我们为此鉴定过,该车的发动机硬度存在问题。”庭上,陈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按照规定,发动机的硬度应在达到53,但目前该发动机的硬度只有20。陈某在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时,还追加了双倍赔偿的诉求。“经过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我们可以看出这个发动机是不合格产品,但该车的生产公司却给车辆贴上了合格证,这存在消费欺诈,所以我们主张双倍赔偿。”陈某的代理律师说。

  对此,该车的生产公司并不认同。其代理律师认为,陈某拿去检测的发动机是已经磨损过的,所以对于检测结果,车辆生产公司存疑。同时,公司一方还表示,涉案车型是属于升级的一款车,根据相关规定,原始款已经检测过的,升级款不用另行检测,所以其完全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生产公司虽然不认可鉴定结论,但其无法解释涉诉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的原因,根据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之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车辆生产公司在本案并未完成举证责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产品质量问题确系生产公司所致,综上,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陈某诉请的双倍赔偿,法院未予支持。

  据了解,2010年至2012年来,北京市二中院一共审理了上述类型的涉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21起,其中,消费者一方完全胜诉的占32%,部分胜诉占41%,完全败诉则占27%。

  对于致使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主要原因,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周瑞生认为是现有配套法规不够健全、专业鉴定机构及标准缺乏等原因造成的。“长期以来,涉车案件主要使用的法规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具有普遍使用意义的法规。”周瑞生解释说,但在实践中,汽车是大宗消费品,无论是退换货还是双倍赔偿,法院都很慎重,而专门针对汽车的配套法规也一度处于空白状态。

  不过周瑞生认为,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配套法规将会改变法律空白的现状。“汽车‘三包’的法规出台,可能会细化到规定哪个部件出现问题,修改多少次以后可以换车、退车,这将为广大消费者的退、换车诉请提供重要依据。”周瑞生说。

  与此同时,专业鉴定机构及标准缺乏也是导致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另一原因。民六庭法官刘建刚解释说,目前除了其本身的专业机构缺乏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也极度缺乏。“就如上述案件,涉及汽车技术等专业问题需要鉴定时,法院往往不仅难以找到具有资质且愿意接受鉴定的独立机构,甚至难以找到相关技术性标准。”刘建刚说,对此,法院只有在个案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要形成司法建议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二中院所受理的涉车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基本涵盖了汽车的购买、保修、修理、使用和保险理赔等诸多环节,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前,要尽量了解所欲购买车辆的性能和品质,购买时注意保留发票、照片、零部件等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与生产销售企业交涉维权,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消协、汽车行业协会等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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