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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3年03月18日 08:29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中国证监会上周六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先《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及时调整。

    《销售办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有:(一)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三)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四)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五)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六)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七)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八)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九)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开展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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