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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修改 公司可自主采用多模式收费

2013年06月10日 08:5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券商申请公募牌照程序简化至四环节

    基金公司可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

    证监会7日发布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简称《费用规定》),根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可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

    发言人称,与现行的公募基金设立审批程序相比,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牌照申请做了进一步简化,主要是简化成四环节:一是机构部等部门对证券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二是机构部对申请人出具相应的监管意见;三是申请人以机构部出具意见及现场检查结果向证监会正式提出申请;四是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尽快给予批准。

    发言人介绍,证监会联合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等机构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形成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改革思路和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将《费用规定》的适用范围明确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

    三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四是征收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考虑到不同基金产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 ETF基金、 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五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发言人表示,《费用规定》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新注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施行之日前已注册的基金,其销售费率结构、水平等的调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确定。

    证监会与保监会同日联合发布《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证监会与保监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活动,以满足投资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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