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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行业的生存土壤 莫踩基金销售红线

2013年03月25日 07: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新基金违规销售的消息,近期频频见诸报端,而监管层的查处更是雷厉风行。不久前,证监会就针对上海某基金公司旗下债券型基金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违规使用预期收益等宣传用语”行为进行通报,并对涉及违规行为的3家销售机构和5名责任人分别采取了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此举清晰地向市场传递了监管层的态度:基金销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可心存侥幸。

  作为一个面向普通大众的金融产品,基金销售受到法律明确约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便有多处条款清晰地列举了基金销售过程中禁止发生的行为,如针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条款,就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并明确指出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监管层之所以用法律的形式详细地为基金销售设置“禁区”,其根本用意便是防范基金销售中出现误导投资者的情况,尽最大努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依法销售,本是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尽的义务,但却屡有基金公司或基金销售机构意图挑战监管层的“底线”,或在实际销售行为中通过种种手段大打“擦边球”,或干脆直接踩过法律法规禁止的“红线”,采用违法违规手段销售基金。前文所述案例中,销售机构通过向客户传递“预期收益率”信息,刻意打造产品必然盈利的假象,并有意识地掩盖了基金产品的投资风险,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客户购买该产品的意愿,这确实是一个提高基金销售额的好办法,但却直接触犯了法律法规。而在记者日常采访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基金公司常会有意识地向记者传递“预期收益率”的信息,期望通过媒体来放大这种“预期收益”,在规避法律的同时又达到了营造“承诺收益”的假象。这种行为的频频发生,极大程度上误导了投资者对基金产品的判断,使他们承担了自己预料之外的投资风险,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严重挑衅,监管层施以重罚势在必行。

  不过,对于监管层的坚定态度,一些基金业内人士却是满腹牢骚。在他们看来,基金行业竞争压力越来越大,获得的发展空间却越来越小,循规蹈矩的基金销售无法改善基金行业生存环境,基金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在实际销售行为中偶尔踩过法律禁止的“红线”不过人之常情。事实上,除了明示或暗示“预期收益”外,许多基金公司还采用给客户返点、高额销售奖励等被禁止的方式来加大自己的竞争优势 ,造成基金销售渠道恶性竞争,而这种他们自己“种”下的恶果,却也被基金业内人士形容成为无奈之举。正是这种对法律规定的不满和对行业快速发展的渴求,导致基金销售违法违规状况频出。

  在记者看来,基金业内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它很容易将基金行业的发展导入到一个危险的路径上。基金产品不同于普通的日需品,它是建立在信任纽带上的金融产品,它的存在价值是要能够满足为客户带来财富保值增值需求,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很多潜在、难以预料的风险。这些特性决定基金产品的销售不可能如普通消费品一样漫无边际地广告宣传,必须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以防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导致投资者不必要的损失。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基金产品在实际销售中动辄随意给出“预期收益率”,抑或重金回扣诱使客户申购,却只字不提投资风险,那当客户投资遭遇风险或与预期差距太大而纷纷离场时,他们留下的将会是一声“骗子”的怒骂,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纽带将被摧毁,这显然是不可承受的“灾难”。因此,依法进行基金销售,保护的不仅仅是投资者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基金行业的生存土壤,这其实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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