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监局日前发布粤保监罚〔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责令改正、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3个月,并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调查,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存在不实列支费用,金额较大,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业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
广东省保监局认为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不实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违法金额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2条的规定,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分公司将非中介机构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代开手续费发票并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6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广东省保监局认为,依据平安财险佛山分公司《关于班子分工情况的说明》等相关证据,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该公司原负责人陈明分管共同资源和三级机构,副总经理李东分管个人中心和渠道业务部,原副总经理刘建跃分管团体中心,上述3人为对上述违法事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3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原主要负责人陈明警告、罚款2万元,并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予副总经理李东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原副总经理刘建跃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